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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房产老板开赌场 纠集公职人员聚赌(图)

A-A+2012年12月21日09:46长株潭报评论

  16人站在被告席,天元区法院审理该院“史上被告最多”案件

  检方指控房产老板酒店内开赌场,纠集公职人员参加,“抽水”赚30万

  该被告人否认所有指控,另有2人否认部分指控,案件将择期宣判

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集体坐在台下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本报记者邓昊摄   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集体坐在台下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本报记者邓昊摄

  昨日上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空前庞大,唐某强、陈某、范某等16名被告人在这里接受审讯,这也是该法院建院以来刑事案件受审人数的新纪录。其中1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2人涉嫌贩卖毒品罪。

  其中,被告唐某强是株洲市景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则是炎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为案件复杂,检察机关曾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庭审理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依法变更起诉。

  从上午9点30分开庭到下午6点30分休庭,庭审人员只短暂休息了一个小时。期间,唐某强否认了检方所有指控,陈某、范某否认部分指控,其余13名被告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本报记者曾永红蒋文跃通讯员彭湘军株洲报道

  □检方指控

  

  在酒店聚众赌博,参与者包括公职人员

  天元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有11名被告涉嫌开设赌场罪,唐某强、陈某、范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系主犯。

  在2005年7月到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强、陈某、范某等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分别获利30万余元、24万余元、70万余元。

  2005年7、8月至2006年初,被告人唐某强利用在天元区粤华大酒店五楼经营棋牌室之机,开设赌场。他纠集个体老板、公职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以“开盒子”的形式,采取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

  公诉人宣读的一份证人证言中,对“开盒子”做了这样的描述:聚赌人员玩的是深圳麻将,“放炮”输赢1000元,“自摸”是2000元。“开盒子”就是拿现金换纸牌,一张纸牌1000元,一次换50张。

  一个晚上一般开两次盒子,打完了仍旧拿纸牌换现金。赌桌上不直接使用现金。另有证言称,一桌麻将的输赢,小的话在两三万元,多的时候有十几万。

  被告人陈某由唐某强雇佣,在赌场负责兑换纸牌和现金,并从中“抽水”渔利。

  2006年底至2009年初,被告人唐某强、陈某、范某等人共同出资,先后在粤华大酒店、天伦商务宾馆、觅你时空酒店开房,开设赌场,采取“斗牛”、“碰胡子”等方式赌博。

  2009年初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先后在粤华大酒店、天伦商务宾馆、觅你时空酒店、福尔来酒店开房,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时,他们安排“小弟”在赌场中“抽水”、“看护”场子。

  “抽水”是指赌客从自己赢到的钱中抽出一部分,积累到一定数额后,由专人把钱收走。

  拿“斗牛”来说,赌客拿到“牛牛”并赢了钱的,抽一百块钱。每局牌的“水钱”都会不同,一般不低于2000元。

  他们将“抽水”的部分获利用于赌场开放、“小弟”工资支出、购买吸食的毒品等。

  多名被告人交代,赌场用“抽水”获利的钱联系毒贩购买毒品为赌客提供“烧板”等服务。

  被告人陈某栋、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也在当天接受了法庭审理。

  “小弟”多为熟人,“老大”看心情给工资

  贺某出生于1990年,是荷塘区明照乡某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与其他15名被告人一起站到了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他表示无异议。

  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贺某称,2010年年初,有人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娱乐场子需要人,看他能不能过去帮忙。这个“娱乐场子”指的就是范某开设的赌场。

  与贺某一样,2009年初到2011年10月份,范某手下共有四名这样的小弟,专门负责“抽水”、看场子、跑腿等事务。这些人基本上是初中文化,没有固定的职业,他们还有一个相同点:都是范某的老乡或者熟人。

  贺某称,范某叫他过去的时候,答应每天给他开200元的工资。但实际上,贺某能否拿到这笔钱,基本上看范某的心情。“他高兴就给,不高兴就不给,每次给一两百。”

  不过贺某还能从赌客那里赚到一点“外块”。有些赌客打牌的时候,需要买烟买饭,就会叫他们这些人去“跑腿”,碰到赌客赢了钱,找的零钱就归自己了。

  另一名被告人刘某表示,有赌客的时候,范某会安排他们去酒店订房间,碰到范某心情好,订酒店剩的钱可以拿一些。

  □庭审现场

  

  三人否认非法拘禁罪指控

  在昨天的法庭上,唐某强第一个出庭接受审理。他表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指控“都有意见”。

  唐某强辩称,自己承包天元区粤华大酒店5楼经营的是棋牌室,而非赌场。对每一个牌桌及包厢,收取每小时60元的茶水费,不存在“抽水”行为,或者“他们(指“小弟”)抽了水,而我是不知道的”。

  检方指控,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唐某强与陈某、范某系主犯。不过唐某强与陈某、范某三人都否认了非法拘禁罪的指控。

  检方指控,2006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唐某强因被害人曾姓两兄弟无法偿还其高息借款的本金及利息,遂指使被告人陈某、范某,将曾姓两兄弟中的哥哥曾某文拘禁于粤华大酒店408号房,以迫使其还债。范某在陈某的授意下,纠集数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之久。

  唐某强在法庭上辩称,2005年,曾某文向他借债1200万元用于粤华大酒店的装修。为筹集这笔钱,他向陈某借了上百万元。此后,曾某文拖延还债,一年多的时间一分钱未还。签借款协议时,他向曾提出另一种还债方式,即将粤华大酒店20年的经营权抵押。“但他迟迟不把经营权给我,我担心他跑掉,就让陈某帮忙盯住。”

  陈某则在法庭上辩称,当时接到唐某强的电话后,就来到了其办公室,后来自己又打电话叫来了范某。

  陈某说,他听见唐某强说,有一个人欠他一笔债,要注意下。之后自己也并未向范某做其他交待,“我没有把这当回事”。

  范某则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与陈某相熟。那次,他接到陈某的电话,被告知“有人欠了钱,不要让他逃脱”。

  之后,他又约来另外3个同案被告人,将他们安排在粤华大酒店408室对面房间,食宿由他负责——据他所知,408室是曾某文的卧室。

  他称,自己从未进入408室,也从未拒绝曾的外出。早上,曾某文还到对面的酒店喝早茶,他交代3人在后面跟着。在酒店住了一天,在接到他人“事情已经解决”的消息后,他才通知3人停止对曾某文的跟踪。

  除这3名被告人之外,另外13名被告人也一一接受了法庭调查,他们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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