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启用“湘A*S***”专段黄色号牌
《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增校车时,应先向区县(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校车。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新购买的申请核发校车标牌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的名义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对全市校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专用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校车的安全性能如何得到保障?《办法》规定,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幼儿园、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学校、幼儿园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管理单位应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受处理。
有酒驾行为的驾驶人不能开校车
“并不是所有的驾驶员都能够开校车。”据介绍,对年龄超过60周岁、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校车驾驶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都将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审验。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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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校车请您让行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