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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包工头拖欠他人工钱一年多 称是故意的(2)

A-A+2012年12月18日08:15长株潭报评论

  □新闻链接

  讨薪也有时效性

  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时效期为2年,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1年

  本报株洲讯(记者周帙恒)随着本报持续关注农民工讨薪话题,昨天,又有一批读者拨打本报热线0731-28670011,反映自己的遭遇。

  两年前,株洲市民王先生经朋友介绍,来到株洲市芦淞区经世皇城小区做工。据他介绍,在工程结束后,乙方以甲方工程款未付清为由,拖欠了他的工资。然而,等王先生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却被告之已超过受理的时限。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了市民邓先生身上。前年做装修被拖欠了工钱,现在才知道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维权,但也被告之过了受理时限。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也就是说,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投诉的时效为2年,超过时效将无法受理,所以农民工讨薪一定要及时。

  在向劳动部门投诉的同时,劳动者也可提请诉讼,也就是打官司,这是包括工资争议在内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后解决手段。

  不过,比起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仲裁的受理时限更短,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1年时间。超过1年时间,即使是以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受理还是执行都变得很困难了。因此,对于讨薪,劳动部门提倡的维权思路是:与企业协商——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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