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斩刑
枪决滋生更多私刑,但长沙周边地区仍有“斩首”
邓海山能和警备队队员一起喝酒一起吃肉,但当他要求加入善堂(民国慈善机构)时,他的朋友们并不支持他,他们说他“杀人数百,无入善之资格”。
邓海山回应说:“被杀之犯,系犯国法,与我何罪。我不过奉公执行,岂有将我入善堂之资格都取消之理,遂决意投入善堂。”(湖南1925年《大公报》)
尚未见到迹象表明邓海山加入了善堂,但他的朋友们看他的眼光足以表明,邓海山的好日子即将到头。
这种预示早在清朝覆灭当年就可看到。1912年4月23日《长沙日报》便出现“乱兵经拘送留守所由军法局严密审判,讯明实情随即枪毙”的报道。到1914年11月27日,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法》规定:死刑需用枪毙。斩刑从此在法律上消失。1925年的《司法公报》对此认为,“执行死刑原在结束生命,以简单迅速为宜。”
“上世纪20年代以后,长沙基本上改用枪决了。”湖南图书馆历史文献部主任寻霖说。
对死囚执行枪决在北伐军占领湖南之后得到普遍应用。1926年12月,岳阳士绅周嘉淦被当时的湖南军事厅执行枪决(湖南1926年《大公报》),1927年4月,学者叶德辉在一片喊杀之中枪毙于识字岭。同年,更多特别法庭处决犯人的布告铺天盖地,处决方式也多以“枪决”为名。
“枪决”因其简单迅速,逐渐成为主流的死刑执行方式,但又生出新的潜规则,李亚廷的《大清国最后一个刽子手》说,“有关系者用短枪,一枪击毙;没关系者用长枪,群枪扫射”。此外“枪决”还容易导致私刑泛滥。1927年5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民众团体及民众自由执行死刑条例。
尽管如此,寻霖认为,“20年代以来,长沙周边地区,如浏阳及湖南其他市州还保留有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