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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监督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A-A+2013年11月30日08:36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规范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质量安全行为

  我省拟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 刘文韬)质量安全是交通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交通建设工程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我省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是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解决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安全。

  规定材料溯源,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但由于交通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参与方多、作业环境复杂等特点,其质量安全状况以及监督 管理上还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达不到要求、从业单位规避政府监管、从业人员管理混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对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工程并建档保存,以此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为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条例(草案)》规定了材料溯源,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 验合格资料、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从而为确定材料责任人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提供依据。 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工程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挂名、擅自更换等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 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的,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资格资历条件。如违反规定,将责令改正,并处最高5万元罚款。

  实行“三同时”制度,解决安全设施滞后问题

  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条例(草案)》主要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三同时”制度,以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安全设施后设计、后施工、后投入使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将风险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规定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重大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违反该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设重点检查名单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是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条例(草案)》增设了重点检查名单制度,完善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增加规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从业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不进行整改、多次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或者自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之日起3年内的,质安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安 全重点检查名单,加强监督检查;为防止质量安全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入交通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应当作为交通建设 工程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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