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镇江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道路,因放任企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8年。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半。(12月12日《扬子晚报》)
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给环保官员定罪,这是一种并不多见的有罪判决,体现了法律机关的执法监督严肃性,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这对各地环保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
时下,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多发、密发,其中原因很多。如有的地方官员片面追求GDP政绩,经济指标上去了,环境却被污染了;如环境监察官员失职渎职,肆意包庇纵容涉污企业,以换取经济利益。
这种“先污染后治理”、“闹不大就不动真格”的心理,直接导致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仅降低了涉污企业以身试法的成本,也助长了包括执法者在内的一些违法犯罪者的侥幸心理,增添了其失职渎职或擅闯法律禁区的勇气。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强调: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对环境监管失职行为越是“零容忍”,越能起到敲山震虎的效果,让更多环境执法者紧张起来,尽职尽责,为良好生态环境把好关。
当下,湖南省正紧锣密鼓施行湘江污染防治“一号治理工程”。江苏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放任企业排污的环保官员判刑,是一个有价值的开端,对我省来说,也有可供借鉴的价值。试想,若是这样的追责越来越多,遏制企业违法排放、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希望值不是会越来越大吗? 张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