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获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2012年1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因酒后心情郁闷,在桂阳县团结圩乡团结村路段游荡时,先后碰到受害人雷某、曾某、付某驾车经过该路段,黄某以受害人驾车过快为由,手持匕首、菜刀等凶器将三人砍伤。
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置时,黄某负隅顽抗,手持菜刀和汽油瓶,将汽油泼在欲上前制服其的民警李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李某全身多处烧伤后潜逃。 (通讯员 陈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