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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同一高楼现“真假”公文 发改局称两份均真实

A-A+2013年10月23日07:59中国青年报评论



  “简化审批程序”?

  8月19日,对伪造公文问题,新化县发改局通过网络向业主作了详细解答。

  首先,发改局确认了两份“新发改[2006]99号文”都是真实的,都由他们发出,不存在伪造。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他们工作上存在“疏忽和不妥”。

   新化县发改局负责人确认,2006年发改局根据当时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要求,对辉映江岸小区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文号为“新发改[2006]99号 文”。批复几个月后,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一是项目法人在工商局的登记变了;二是根据县大规委的会议和规划局的总平面图设计,辉映江岸的建设规模 发生了调整。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4180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也由166350平方米,调整为184280平方米。

  当收到开发商提出的对批文内容进行调整、增加建筑面积的申请时,发改局秉着“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迅速为开发商提供了服务。

  在答复业主的函件中,发改局特别强调了当时的背景。辉映江岸项目是县重点招商引资的项目,县委、县政府多次开会强调对这个企业要“简化办事程序”。因为这个楼盘对于新化这个城市整体建设落后的国家级贫困县意义重大。

  记者查核了2006年12月28日新化县大规委召开的2006年第四次规委会议的决定,发现其中提到关于增加建筑面积的内容只有一条—高层建筑的问题,此外其他有关容积率等技术指标一律不在其内。

  新化县发改局有关人员承认,这是为了“简单省事”。在对新发改99号文进行修改后,发改局并没有重新发文,新编文号,而是继续用了原来的文号。“重新发文需要找局长签字,有时局长不在家。从简化程序考虑,就只在原文上修改了。”新化县发改局副局长胡佳林说。

  同时,由于发改局工作的“不够细”,在文件存入档案馆时,没有对文件底稿进行修改也没有对新资料归档。而且,已经发到国土、建设等部门的原批准文件也没有收回。

  这样,就出现了业主们说的“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文件。

  发改局据此向业主道歉。他们否认“伪造红头文件”之说。

  10月14日上午,胡佳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份文件只是一份备案文件,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不管我们批多少面积,开发商也不一定会按我们的批文去办”。

  他认为,具体如何开发建设,重要的是规划局的安排。“开发商要规划许可证,需要我们的批文,但规划局把我们的文件摆在什么位置,我们也不知道。”

  记者希望找到当时经办第二份新发改99号文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胡佳林的说法是,原来的局长调走了。而现在他们也查不到当时的经办和签发人员。

  于是,一个增加小区2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涉及亿元利益的批文就这样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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