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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男子跳车被耙锄柄穿肛门而入 耙锄主人被判赔

A-A+2013年11月24日19:45娄底新闻网评论

  娄底新闻网娄星讯(通讯员 朱晓兰)因患有先天性白内障,卸谷时从车子侧面跳下,未料撞上米厂老板搁置在地的耙锄,致耙锄柄穿肛而入。原告谢某遭此横祸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米厂老板陈某赔偿其损失。日前,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谢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赔偿谢某身体健康受损的经济损失3739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上午,娄星区茶园镇的谢某开车到村里收购稻谷,然后销往被告陈某开办的米厂,以从中赚取运费和差价。在这一过程中,谢玉某将稻谷粜给了原告谢某,并随谢某到米厂过磅接钱。另一村民刘某因和谢某是亲戚关系,遂把自家的稻谷装上车,议定给付运费,请谢某一同拖往米厂出售,刘某本人亦随车同往米厂。

  在米厂过秤后,谢某与谢玉某的丈夫上车卸谷。在卸了部分稻谷后,谢某想从货车上下来休息。因患有先天性白内障,视力不好,谢某从车侧跳下时,触碰到米厂侧放在地的拨谷用的耙锄,耙锄柄穿肛门而入直戳进盆腔。谢某当即被送往娄底中心医院救治,后因伤势变化,分别在湘雅三医院及娄星区人民医院、娄星区杉山卫生院等地治疗。

  经法医鉴定,谢某之伤为十级伤残,伤后住院120天,用去合理医疗费41445元,在新农村医保报销9010元。谢某受伤时育有二子。法院查明谢某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16200.5元、陪护费7200元、伙食补助费36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8800元、鉴定费3242元,共计93478元。

  原告谢某在将案件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后,被告陈某申请追加刘某、谢玉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将被告刘某、谢玉某的稻谷负责运输送往被告陈某开办的米厂,从中赚取运费或运费和差价,卸谷的任务应由原告负责完成。

  在卸谷下车休息过程中,原告因视力不好,又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侧翻下车受伤,因而对其自身受伤负有主要责任。但被告陈某开办的米厂对原告前来送谷卸货地点周边的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不够,到使原告在下车过程中被耙锄柄戳伤,被告陈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谢玉某在本案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无侵权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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