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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称曾成杰依法应判死刑:与吴英案无法相比

A-A+2013年11月26日08:00南方新闻网评论

  曾成杰罪行极重 应核准死刑

  称该案犯罪数额、受骗人数为历年来同类案件之最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程姝雯 实习生闫坤 昨天,最高法刑二庭负责人首次公开回应曾成杰案,称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数额和受骗人数都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今年6月14日,最高法依法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曾成杰被执行死刑,随后,此案引发舆论争议。>>>>>>详细报道

  资金全为借贷和非法集资

  最高法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曾成杰完全是使用一种“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成立、运作和“三馆项目”全部利用贷款和非法集资资金来进行。

  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决定对“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曾成杰参与“三馆项目”招标时,其自身没有公司实体,本无资质和资金竞标,但其通过挂靠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又以该公司名义再挂靠具有开发资质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违规参与竞标;之后,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贷款4000万元,以交纳投资项目保证金,贷款的利息80万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为了获取“三馆项目”,曾成杰贿赂当时湘西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因受贿已被判刑)20万元,找到杜崇烟(因受贿已被判刑)帮忙争取到“三馆项目”。

  后曾成杰挂靠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另外两家公司共同中标。曾成杰随后与其他两家公司签订协议,分别向其支付200万元和600万元,让另两家公司退出项目,曾成杰从而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三馆公司是在取得“三馆项目”开发权之后成立的。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曾成杰个人或家族投入的资金,而是来源于其和相关人员利用关系于20 0 4年获得的信用社贷款850万元,之后曾成杰利用集资款来偿还该贷款。

  年息最高120%案发前17 .71亿未归还

  据了解,三馆公司尚未成立时,曾成杰就已经开始非法集资,从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用参与“三馆项目”、三馆物业认购、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等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集资利率从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时,从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还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2008年7月,奖励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

  本案中,就案发前未归还的集资本金数额,湖南省司法机关的会计曾鉴定的结果是17.7亿,但曾成杰辩护方认为集资户实际登记的案发前未归还的融资本金为12.5亿。这两者存在5.2亿的巨大误差。

  对此,该负责人解释称,根据司法机关的权威认定结果,曾成杰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曾成杰公司已退还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这是司法机关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做出的认定结果。至于未归还12.5亿元的说法,因没有在案证据佐证未被法院采纳。

  据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杰的集资款投入到“三馆项目”的资金仅有5.5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用来还本付息、支付奖励等,其余被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用他人名义成立公司或由个人挥霍消费。

  资金链断裂致群体性事件和自焚

  2008年9月,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这直接导致了三次群体性事件和一名集资户自焚事件。

  群体性事件共有三起:一是“9・5”事件,2008年9月5日,吉首市爆发万余名集资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二是“9・24”事件,2008年9月24日,吉首市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政府、围堵道路、打砸抢了新一佳超市;三是“9・25”事件,2008年9月25日,集资户数千人围堵湘西自治州州政府机关,砸伤执勤武警多人,围观群众万余人,交通严重堵塞、店铺全部关闭,秩序混乱,事后有数人因该事件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自焚事件情况是,一名集资被害人叫吴安英,当时处于下岗状态,据其事后陈述:“因其集资款无法取回,当时就想自己完了,生活上无来源,自己没有工作,又要养女儿,刚买的房子还要还贷款,生活压力太大,于是在州政府旁的人行道泼洒汽油将自己点燃烧伤。”经诊断,吴安英全身烧伤多处,面积达38%的重度烧伤,构成七级伤残。

  吴英案无法与之相比

  该负责人表示,无论从犯罪数额、涉及人数、社会危害来讲,吴英案都无法与曾成杰案相比。在犯罪数额上,吴英案非法集资7 .73亿余元,而曾成杰案高达34.52亿余元。从社会危害上来说,吴英案没有造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并检举他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曾成杰案造成三次群体性事件,一人自焚,社会危害巨大。最高法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同类案件之最;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既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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