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出台,严格规范了破格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启动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前,应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对破格提拔人选作出任职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在竞争性选拔干部中需要放宽资格条件,人才引进需破格任职的,方案实施前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这些规定具体明确,便于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明确破格条件
堵塞提拔漏洞
对“破格”的“格”
制定统一标准
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什么基本条件?《规定》明确:“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符合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任职基本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破格提拔担任上一级职位的干部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在任职试用期内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推荐人数的三分之一,民主测评优秀率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干部,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规定》十分明确:一是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二是在条件艰苦、工作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努力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三是一贯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显著、群众公认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四是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者专业素养突出且取得重大成就的。
对于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二是特殊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三是边远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四是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部门急需的;五是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
“文件操作性强,易用管用。”省社科院人才所所长、研究员胡跃福认为。宁乡县委书记黎春秋表示:“文件中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有效防止破格提拔工作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