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苏莉 通讯员 陈莎)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报请批准的《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议。“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明确写入法规。
省会长沙虽然地处南方丰水地区,但季节性、水质性、工程性缺水问题日趋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逐渐突出。《条例》注重从水量保障和水质保护两个方面,以立法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固化和明确,以规范长沙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条例》明确禁止5类破坏水质行为: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投放粪便、饲料、化学肥料养殖水产品,设置禽畜养殖场,从事采矿以及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取土、爆破等活动。
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城市绿化、冲厕洗车、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农村水资源紧缺时,必须首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在此基础上优先农业用水。
为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鼓励和促进节约用水,《条例》对水价政策作出规定:本市城市居民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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