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1月28日讯(记者 刘容)尽管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投资大,发展快,但8·13凤凰桥坍塌、5·19炎汝高速公路隧道爆炸等事故发生,说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管还存在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湖南拟出台交通建设工程监管条例。
今天下午,《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分组审议。《条例(草案)》主要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规定。
在质量管理上,《条例(草案)》通过规范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安装,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其中第13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第15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材料的生产商、销售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检验合格资料、规格、型号、性能、数量、价格等信息记录存档,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保存。以规定材料溯源的方式,确定材料责任人和防止不合格材料进入交通建设领域。
为保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条例(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是规定安全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评估。三是规定安全监理细则,细化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履职行为。第29条规定,对滑坡、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
《条例(草案)》还详细规定了质安管理机构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方式,增设了重点检查名单制度。第34条规定,从业单位对质量安全问题不整改、多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自发生重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之日起三年内的,质安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质量安全重点检查名单。《条例(草案)》还完善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第35条第2款规定,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应当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条件。对此,湖南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也指出,对待不负责任的从业人员和从业单位,要降级降等,建立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示公开。
在法律责任一块,《条例(草案)》对多种违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工程管理档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是10万元。在委员们看来,这种处罚“太轻了,没有痛感”。
分组审议中,有委员说,法律责任涉及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等的罚款都是限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额度,在重大交通工程项目上,这点罚款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没有痛感。委员建议,要加大罚款额度,使罚款额度和工程投入资金相匹配,按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来处罚,以更好地达到规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