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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一学生为证清白跳楼残疾 反被学校告上法庭

A-A+2013年11月14日08:51今日女报评论

七:当年,胡信仁花了6000元“择校费”才让儿子进入这所“名校”。

(当年,胡信仁花了6000元“择校费”才让儿子进入这所“名校”。)

岳阳县一中校园一角。

(岳阳县一中校园一角。)

  校方状告“跳楼”学生:其实我们也不忍心
  
  “22日上午,郭校长没来办公室。我见他们在开会,就到会议室外等,当时还有教育局的领导在。开完会我又要求他处理这事,他当时就发脾气了,说‘你们真是混账,把教育局的领导都得罪了!’”胡信仁说,当天下午,就有律师来了。
  
   次日上午,仍旧住在郭校长办公室的胡信仁夫妇,意外地接到了岳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来的诉状和传票。“在‘被告’一栏看到儿子的名字时,我感到非常心 疼——他才刚满18岁,还是个学生,而且是悲剧的承受者,这太残忍了。”胡信仁说自己曾试图给郭光前写纸条求情,“郭校长:请以一名教师和父亲的角度为胡 昕想一下,不要将一个高三‘三好学生’(胡昕被现在就读的学校评为‘三好学生’)推上被告席。有什么事都可以冲我来,求求您放过孩子!”
  
  对此,郭光前的解释是:“起诉自己的学生我们也不忍心。我问过律师‘能不能起诉家长’,律师的答复是‘不可以’,因为学生才是当事人,而且已满18岁。”
  
  10月30日上午,这场“母校状告跳楼受伤学生”的官司在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11月6日,胡昕的代理律师刘久平以及曾参与当天庭审的当地一资深媒体人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大致还原了庭审现场的情况。
  
   当天,胡昕跳楼前接触过的执勤老师葛俊、班主任徐小刚、年级主任周灏以及宿管员梁显清全部出庭。尽管律师和父母都很担心胡昕会再次受到伤害,但胡昕还是 坚决要求出庭。年仅18岁的他,在与记者交流时显示出超乎年纪的成熟:“虽然我贫寒的家庭和卑微的父母与一所知名学校相比悬殊很大,但我只希望能在追求公 平公正的法庭上,将我的真实意愿表达出来。”
  
  “校方首先出庭的是宿管员梁显清。”刘久平律师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经他当庭询 问,梁显清没有教师资格,当宿管员前也没有经过上岗培训。刘久平说:“据梁显清陈述,关于‘胡昕与逃跑学生讲过话’,他是听葛俊老师说的。但随后我询问葛 俊时,他却表示胡昕与那名学生相距一二十米远,没听到两人有语言交流,也不能肯定两人相识。梁显清后来承认,他也不能肯定两个学生认识,(之前说两人认 识)是猜的!”
  
  刘久平认为:“其实,要判断胡昕当时是不是在找热水瓶非常简单,可以去检查宿舍里是否有他的热水瓶——但执勤人员没有这样做,而是光凭猜测,就认定学生想去上网,还威逼其交出同伙。这种方法非常欠妥。”
  
   法庭上四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后,刘久平与参与了庭审的一当地记者均认为,虽然有些细节存在分歧,但基本可确定以下事实:胡昕确实没有在规定时间就寝;当 晚,执勤老师和宿管员对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而且站了一两个小时;第二天一早,班主任老师又把学生叫到办公室继续批评教育,还要他写检查交代“真相”;学 生家长赶到后,说好话、求情、认错,还是不行,非得学生“写出深刻的检查,并交出同伙”;到下午上课时间仍不让学生去上课,导致学生认为自己和父母的人格 受到侮辱,选择从老师的办公室跳下以证清白;而事发当天指称胡昕“想去上网”和“认识逃跑学生”,都只是学校个别教职工的猜测……
  
   刘久平律师在代理词中总结说:“胡昕的悲剧,完全是学校管理人员的错误猜测、威逼所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讲理讲事实证据的地方,怎么能把自己的 猜测强加给一个学生呢?这直接导致心智尚不成熟的学生做出了极端行为。学校明显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之责,应该承担胡昕受伤后的全部责任。”
  
  基于受伤害程度,胡昕向母校岳阳县一中提出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费用共计573497元。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庭调解阶段。对于案件进展,今日女报/凤网将持续关注。
  
  ■对话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以下简称“记”):仅仅因为怀疑,学校几拨人轮番找学生谈话,逼学生承认想去上网、交出同伙,最终酿成悲剧——是不是做得有些过?
  
  岳阳县一中副校长郭光前(以下简称“郭”):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问题。比如(老师)教育学生时有点过,当天晚上说了就算了,不要第二天再接着搞,不就没事情了?但这不足以导致他(指胡昕)跳楼。
  
  记:胡昕跳楼,您觉得学校有没有责任?
  
  郭:跳楼这事,我觉得学校一点责任都没有。学校的这种教育批评我也觉得没错,但方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但这个教育方式绝对不是引起他跳楼的根源。
  
  记:那您觉得是什么导致胡昕跳楼的呢?
  
  郭光前:这个(原因)要在社会上找啊。第一,我觉得不一定是跳楼(校方还有一种猜测是逃学);第二,如果真是跳楼,那就要到社会上去找原因。
  
  记:胡昕受伤,您觉得跟老师的教育有没有因果关系?
  
  郭:有关系,但不是必然关系,没有直接导致他跳楼。
  
  记:既然您也认同胡昕是受害者,为什么学校还要将胡昕告上法庭呢?
  
  郭:现在家长闹到学校,有些举动已经危及到学生安全;住到我办公室,让我无法正常办公——我们也是确实没办法了才起诉的。起诉的目的不是逃避责任,恰恰相反,既然协商不成,那就干脆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明确责任,法院判我们的责任是多少,我们就承担多少。
  
  记:作为学校负责人,对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和思考?
  
   郭:第一,处理类似事情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协调要建立在互信的基础之上,要在重证据、摆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能协调好。如果不走法律程序,就 可能会有其他后患,对学校、包括对受害者都有不可估量的损失。第二,发生这种事情,我觉得学校还是做得比较好的,把治疗放在了第一位。第三,今后为避免类 似事件发生,学校在管理时不能再持有怀疑态度,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要做认真的研究和调查;老师的教育、批评也要有度,有方法。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心理 辅导,同时也要找一下社会的原因、家庭的原因。
  
  采访后记
  
  胡昕的父亲胡信仁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胡昕 当初进入岳阳县一中,是花了6000元择校费的。他印象深刻的一幕是,在学校规定交钱的日子,自己几乎拼尽了所有力气才挤到交费处,“那场面,跟上世纪 90年代春运挤火车一样”。之所以这样不惜金钱与体力,皆因为岳阳县一中是当地名校,“教学质量好,管理严格”。
  
  而胡信仁万万没有想到,继早前拖着伤残之躯黯然离开学校后,如今,才刚刚年满18岁的儿子又站上了被告席——而为应诉,家里连唯一一头耕牛也卖掉了。一家人未来的生计与儿子未来的人生如何继续?让这个一辈子扑在黄土地上的老农民感到迷惘。
  
  ■新闻链接
  
   2013年9月10日,海南省13岁男孩阿雄在宿舍里被校警叫醒时,已过了上课时间。阿雄和3个同学连书包都没拿就往教室跑去,在楼梯口遇到了他的班主 任邹老师,发现阿雄没带书包,邹老师大声呵斥并打了阿雄一耳光,谁知阿雄转身爬上窗户,直接从三楼跳了下去,造成腰3椎体爆裂骨折。
  
  2013年10月30日下午,成都某小学五年级的军军从所住单元楼的30楼跳下,当场死亡。留在楼顶的语文课本上,他稚嫩的笔迹写着一句话:“老师我做不到,跳楼时我好几次都缩回来了。”
  
  编后
  
  这场“母校反诉跳楼致残学生”的官司,不管最终法庭如何宣判,抑或能否成功调解,都注定不会有赢家。
  
  于学校而言,作为当地名校,声誉或多或少会有影响。于18岁少年胡昕而言,身体的残疾已经造成,这将是一辈子不能消除的伤痛。
  
  而从以上“新闻链接”中不难看出,放眼全国,近年来,有关学生采取包括跳楼在内方式自残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
  
   人们经常会在错误业已铸成后感慨“假使时光可以倒流”,那么就让我们设想一下,假使时光可以倒流回到两年前,对待有“熄灯后偷溜出去上网”嫌疑的学生, 当事教职员工的态度能不那么简单粗暴,能够多听取一些申辩,愿意多做一些调查,哪怕对待确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也能多一些春风化雨式的感化,相信就不会有 学生“以跳楼证清白”的悲剧发生;而如果胡昕能多一些抗压抗挫折的承受力,甚至在纵身一跃的前一秒能及时想到自己作为家庭和社会的希望所肩负的责任,相信 也一定能够缓下脚步——其实,年轻的他有的是时间和机会来找到更好的方式证明清白。
  
  那么我们的社会呢,是不是也该反思一下:向 来,我们是如此重视孩子的智力发育和品德塑造,直白来讲就是注重孩子的分数高低与能否规规矩矩成长,却忽略了从小灌输“生命高于一切”的真理。由此很容易 联想起今日女报/凤网不久前关注过的一个话题:我国的《中小学生守则》是不是该修改了?因为在我国前后两个版本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对于“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校规校纪”、“孝敬父母,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知错就改”等都不惜笔墨,这些固然重要且必要,但对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却只有简单的“珍爱生命, 注意安全”8个字,未免有些轻飘与空洞。而对比其他一些国家的《学生守则》,以“英国版”为例,共计10项条款中,几乎条条都在强调生命的重要,具体到 “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等。
  
  未成年人的“生命教育”缺失,一本《中小学生守则》只是缩影。甚至在中国,家长、教育工作者等成人也该补上这课。而实现这点,避免更多“学生以跳楼证清白”式悲剧日后发生,全社会都责无旁贷且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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