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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消费陷阱还要依靠法律

A-A+2013年11月5日14:49深圳特区报网络版 评论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近日,实行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年被认为最“给力”的“双倍赔偿”条款极有可能加码到三倍赔偿。《消法》修订中可能涉及的另一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利是“无条件解除权”(又称反悔权、冷静期制度)。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顽疾”也将在《消法》修订中被涉及。那么,现实中如何避免消费陷阱,你所期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要从哪方面进行修改,更加合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编者

  老“消法”遇到哪些新问题?

  ■ 涂启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迄今已20年,不可否认,它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样不能忽视,即便有此法律“保护伞”,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现象仍然屡屡发生。这说明老“消法”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现实社会商品交易过程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对其中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老“消法”遇到新问题大致可分为五方面。一是商业欺诈屡禁不止。违法成本低,让经营者不怕违法以及消费者维权难,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老“消法”条文规定,无良商家的故意行为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赔偿不能超过2倍,这一规定完全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这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岂非有为虎作伥嫌疑?一则对于金额很小的商品,2倍赔偿对于财大气粗的商家来说,真是微不足道的“毛毛雨”;二则权益受侵害主动维权进而坚持要求赔偿的消费者寥寥无几(因为不专业,很多消费者一旦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会自认倒霉放弃索赔;因为维权成本高、程序繁琐、取证困难,部分有心讨个说法的消费者会望而却步或者半途而废),在受损众多而维权稀少悬殊比例下,即便商家向维权消费者支付赔偿,但跟其不法获利相比,只是小巫见大巫而已,丝毫不能阻止其继续坑蒙拐骗冲动。二是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购物若上当有如哑巴吃黄连。老“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但当选择网络等方式购物时,此条文对于消费者来说,就像是望梅止渴,因为在购买前无法看到具体实物,“比较、鉴别和挑选”权利势必悬空。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老“消法”没有明确提出对消费者个体信息保护保密事宜,当网购风起云涌,这一弊端更加凸显: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或者“超范围使用”,甚至有消费者肖像等隐私权受到严重侵害。四是消费环境综合治理缺失。消费者权益是否会受到损害,其实与消费环境综合治理好坏有关,商品欺诈既有经营者问题,也有广告经营发布者责任,还有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或者缺位原因,放大特征、夸大效果的虚假广告使消费者“乱花渐欲迷人眼”最终“被糊涂”消费。老“消法”未针对此“连带责任”有明文规定。五是商家“格式条款”或可蜕变为“霸王条款”,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未能建立有效利益协商机制。

  老“消法”遇到的现实新问题,既有条文配套细则需要明确问题,也有条款内容难以适应新形势弊端,解决这些问题,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维护。

  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如何适应网购

  ■ 庄越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关于增设“反悔权”“冷静期”的条款分外引人瞩目。

  “反悔权”是国际惯例,也是现代消费发展的必然,它适应于如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论如何,“反悔权”入法,将有助于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网购的缺陷。长远来看,更会倒逼商家和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保障上努力作为,同时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网购,形成良性循环。条规的正当性毋庸置疑,其可行性又如何?“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的条款将如何适应网购模式?

  事实上,在购物网站上,“后悔权”“冷静期”这样向消费者倾斜的条款设置已经部分得到实现,比如部分网店用以吸引顾客的“七天无理由退换承诺”。尽管这仅仅是某种交易协议,而非强制规定。

  从网购本身的特点来看,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较之现实购物更为严重,消费者的话语权非常微弱。网店的货物存在图片与实物差距、不能试用等问题,消费者一旦付了款,维权难度、取证难度大,时间精力更是耗不起--网购本来不就为了省时省力?这样一来,消费者往往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花钱花得窝囊。如“购物后七天无条件退款”这样向消费者倾斜的法规条款,势必起到类似“补偿正义”的作用,有利于维持交易契约双方的平等地位。可以说,“反悔权”“冷静期”的条款完全顺应网购本身的特点而设置,原则上当可畅行无阻,剩下的只是一些细节的制定和落实。

  网购的方便快捷的支付手段也可以为这一条款的落地提供技术便利。现在的网络购物多采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不妨根据条款对支付方式进行设定或调整。当消费者对买到的商品不满意,提出退换的时候,商家货款尚未到手,“付款前满面春风,付款后翻脸不认”的情况将不会出现。

  有商家担心,一旦“后悔权”被不良消费者滥用,那么网商将面临不少麻烦和挑战,这样的担心并非无由。因此,“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条款在正式制定上必须设定必要的限制,比如某些消耗性或者一次性商品,就不应当列入“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的范围。不近情理或者恶意退换的消费者只是极少数,商家碰到这种情况可以提交第三方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至于商家在条款实施短期内遭遇的经营成本增大,资金周期增长的种种挑战,只能看做是中国网商艰难转型必须付出的代价,毕竟只有消费者买得舒心,才能买得多,最终受益者还是商家。

  惩罚性赔偿不能搞一刀切

  ■ 海舟

  我国《消法》第49条规定,商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所谓1+1赔偿。此次《消法》修订,这一条款或将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与现行条款相比,后者提高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固然是一种进步,但是,无论案情、案值大小,不管主观故意程度如何,一概只给予两倍赔偿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还可能成为不良商家逃避法律严惩的护身符。

  先来看一个案例。张先生看到一家商场有“假一赔十”承诺,花了2000元买下了一件“名牌”皮衣。后经质检部门鉴定其皮衣为人造皮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商家推上了被告席,然而法院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只判定商家赔偿现金4000元。张先生虽然赢了官司,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商场虽然输了官司,却成了法庭上最大的赢家。全国各地诸如此类的消费案例多如牛毛,这都是拜《消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强制性规定”所赐。因为有了这条法规作护身符,不良商家往往可以肆无忌惮地以巨额赔偿做诱饵来刺激消费者的购物欲望,并由此构筑一个又一个诱人的消费陷阱,开出一张又一张骗人的“空头支票”而成功地逃避法律的严惩。所以,新消法如果只是将1+1赔偿修改为1+2赔偿,仍然是换汤不换药,不能遏止不良商家铤而走险的诈骗冲动。

  再来看一个案例。不久前美国一名消费者花32万美元,买到了24瓶假红酒。该消费者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他购买红酒的费用。法院裁决商家不但全额退回消费者所支付的金额后,还宣判消费者可获得1200万美元的赔偿金。法院为什么要如此对商家痛下杀手呢?原因很简单,美国人对药品食品领域里的违规与犯罪是严惩不贷的。对造成健康损害的药品和食品案件,就算不是故意的,赔偿金额也可以达到几亿美元。比如制药厂、烟草行业,一旦被消费者告发,法院所判的赔偿金额动辄几千万,甚至几十亿。事实上,真正的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在于惩而不在于赔,应当以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危害程度作为依据,上不封顶。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类似的民事赔偿是上不封顶的。对于那些商品价格不高,但是与消费者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比如牛奶等食品,如果只是机械地按倍数赔偿,难以惩治不法商家。《消法》修改四十九条时,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再限制赔偿倍数,可以采取上不封顶的原则,以达到惩罚威慑不法行为,预防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一刀切”式的执法模式显然已不合时宜了。

  消费者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

  ■ 胡乐乐

  备受社会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隐私权拟被纳入保护。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就必须从法律条文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首先得明确何为隐私权。在法律上,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进一步而言,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在世界各国,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对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9项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如今却越来越不足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现在的经营者为了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手机号码和其他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甚至配偶、子女、父母等相关信息,也被泄露、转让或贩卖,造成消费者隐私权的被非法肆意侵害。正因为如此,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必须增加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内容。

  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还应对哪些信息属于隐私、隐私权的侵害及其程度如何认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隐私权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不然,一旦发生了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的法律案件,消费者的维权和法院的判决就会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在电子化、网络化、通讯化的今天,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传播、贩卖、使用,必须被明确且细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严格禁止。

  具体而言,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消费者的隐私权若被非法侵害,违法者需要承担具体的、严厉的法律责任。

  惟其如此,消费者的隐私权才能得到全面、切实、有效、有力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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