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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方:新消法看点在哪儿

A-A+2013年11月5日07:50中国质量新闻网 评论

  □ 余 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公布,大家亲切地称之为“新消法”,20年前制定的消法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老消法”。新消法的颁布堪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史上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一大进步。一个要代表13亿消费者的法律修订,万众瞩目,千呼万盼,精雕细琢到这个程度,真心说太不容易了。

  对比新老两个版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主体部分的很多条款都“翻新”过了,从“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以及“第七章法律责任”,都有重要修改或增添全新内容,包括网购、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虚假广告连带责任、公益诉讼主体、个人信息保护、产品抽检、缺陷产品召回、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瑕疵举证、行政处罚力度、违法记录进入信用档案等,这些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新消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1993年颁布的老消法曾经在保护消费弱势群体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世事变迁,它早就不堪作为一个市场经济运行法的重任,对消费欺诈、消费安全等行为制约和打击能力严重不足。相比之下,新消法吸收了近年来消费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等方面的发展成果,更加着力于提高社会消费质量,实现合理消费水平,优化消费结构。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消法上了一个层次,更加强化了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个人隐私权、自由交易权、有限定条件的自由退货权等。

  如果说还有遗憾的话,也许是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依然维持了老版的表述,未能如一些人所愿扩大至“人人都是消费者”的程度,“职业打假人”地位合法化的期望落空,想必立法者对此问题自有各种斟酌掂量。其实,既不能指望一个法尽善尽美,也不能指望它解决所有问题,现有社会环境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还没有根本性的转变,新消法的执行力度怎样也还是未知数,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路依然任重道远。况且,在发展迅速的中国,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现实情况总在变化,立法、修法的速度落后于现实也是必然的。重要的是它要保持持续改进的状态,并要在制定、修订过程中得到公众的广泛支持及深度的参与。从目前的反应看,新消法得到了相当一致的热烈掌声,因为广大消费者从中看到了自我参与的成果。我感觉这应该是新消法最大的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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