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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男子与妻子分居10年 欲离婚找不到妻子本人

A-A+2013年11月5日19:20株洲网评论

  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28829110:我跟妻子李女士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合,到现在已经分居10年了。我想结束这段感情,重新开启一段新生活,与妻子协议离婚。但我跟妻子很久没联系了,已经找不到她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张倩律师:张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找不到人,法院可以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告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其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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