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鲁迅写的《阿Q正传》里面有这样一个情节,阿Q去摸静修庵小尼姑新剃的头,振振有词的说:“和尚动得,我动不得?”这么多年都过去了,但是这种“法不责众”的荒唐思维却一直都在延续着,哪怕是触及到了法律的底线,只要有多数人犯过,就仍会有恃无恐的继续着。
最近几年这种“法不责众”的思想可谓是深入人心,从前些年的山西省高院个别法官贪赃枉法事实暴露后叫嚣“集体受贿不是受贿”。到现今的知识产权领域,走在大街小巷,盗版书籍、盗版影碟等满天飞。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出现的“中国式过马路”、“集体哄抢路过翻倒的货车”等。可谓是上到达官贵人下到寻常百姓,无不都是把“法不责众”当做自身侵权行为的护身符,难道法律真的就不处罚的吗?
法不责众虽然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但是法不责众只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原则,而不是成为人们触犯法律的护身符。从最近几年大量贪官落马到韩寒等作家状告百度文库开始,说明了无论何种领域、无论人数多少,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必将会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到底。因此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只要触犯到法律,无论人多人少必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通讯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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