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的问责规定》
娄底市委、市政府为确保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市委、市政府专门出台了《问责规定》,现就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必须按要求设立行政审批科室,负责本单位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准多个科室分别对外行使审批权。
二、必须按要求将行政审批科室整体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准擅自保留审批科室和审批人员。
三、必须按要求将行政审批项目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以外的场所受理行政审批项目。
四、必须按要求充分授权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首席代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不准出现行政相对人“两头跑”现象。
五、必须按市政府公布的生效的审批目录进行审批,不准实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审批目录以外的行政审批项目,以及擅自增加审批环节与前置条件。
六、必须按规定实施刚性收费,不准自由裁量或在市政府服务中心外收费。
七、必须按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所确定的时限办结审批事项,不准超时办理及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岗位制等效能制度。
八、必须按要求公开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出台服务指南,提供格式文本和咨询服务,不准进行暗箱操作。
九、必须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不准出现行政相对人辗转多部门申办的现象。
十、必须落实行政审批办件100%上网运行的规定,不准擅自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违反上述一至四条规定的,一律先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处理,再按相关规定问责,并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违反上述五至十条规定的,一律先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或免职处理,再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同时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