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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将重判

A-A+2013年10月25日09:03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将重判

  《意见》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 王智芳 徐光艳

  新规亮点

  为未成年被害人建保护网

  针对未成年受害者,《意见》提出“三重保护系统”。

  第一,明确提出被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该部分医疗费用有证据证实并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多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保护条款,聚焦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密和“双向保护”原则。“双向保护”,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意见》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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