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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性侵幼女无缓刑 校园性侵以强奸罪定罪

A-A+2013年10月25日09:03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评论

  成年人“性侵幼女”无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案情认定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常有嫌疑人以各种理由辩解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造成认定困难。

  对此,《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体现出“绝对保护”: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意见》称,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对缓刑适用做出规定: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校园性侵”以强奸罪定罪

  我国刑法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实践中,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众猥亵加重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规定的法定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对此,《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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