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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府采购实名举报事件回放

来源:中国财经报 2011-11-23 08:46:50

  ■2010年9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湖南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公开招标信息公告》显示:该项目分为音响摄影电子类和乐器类。音响摄影电子类分1至5包,乐器类分6至15包。并公开了每一包的预算单价。预算单价为有上下限范围的价格区间,与发售的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并要求“第1至5包可由生产厂商和代理商投标,第6包至15包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投标。”

  此外还分别确定项目1、项目2开标时间。

  ■2010年10月8日,“海韵”公司购买标书

  该项目最终共有24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有19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2010年10月12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

  更正内容共有6项。其中“①P2页和P25页:一、采购内容下注中增加一条: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在项目采购内容的预算单价范围内,凡超出预算单价上下限的投标报价视为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在符合性检查时作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的更正内容成为该项目后续质疑、投诉、诉讼的焦点内容之一。”并依法顺延了开标时间。

  ■2010年10月22日、11月3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

  10月22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更正(延期)公告。11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共有10项。此次更正使得第1至15包均接受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和代理商投标。并依法顺延了开标时间。“海韵”公司分别于10月22日、11月8日分别领取了变更的招标文件。

  ■2010年11月18日,项目1开标;“天音琴行”质疑

  上午9点30分,“项目1:音响摄影电子类”开标。同日,长沙市天音琴行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乐器类(项目2)第10包(电子琴)设备参数及要求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以查无实据为由驳回质疑。

  ■2010年11月19日,项目2开标

  上午9点30分,“项目2:乐器类(第6包至第15包)”开标。“海韵”公司参加了该类相应包的竞标。

  ■2010年11月24日,发布项目2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公布了包括各包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及其中标价以及各包合格投标人得分情况等信息。“海韵”公司没有中标。其所参加的项目2乐器类中标单位分别为天津的3家公司、上海、河北及长沙的公司等6家,中标总金额为923.648万元。

  ■2010年11月25日,“海韵”公司质疑

  质疑内容有4项,包括质疑采购中心对“天音琴行”的质疑处理、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的问题、样品试奏、第7、10包中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中心2个质疑人不阳光等问题。

  ■2010年12月3日,答复质疑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书支持了“海韵”公司对第7、10包的质疑,驳回其余质疑内容。其中关于招标文件设投标报价上下限的质疑,答复书中称:“此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10年9月29日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截止至2010年11月19日开标时间,我中心并没有收到关于此问题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问题二予以驳回。”

  ■2010年12月27日,“海韵”公司投诉

  投诉内容包括:投诉采购中心对“天音琴行”的质疑处理、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的问题、评标委员会组成问题、第7、10包评标过程不合法等问题。

  ■2011年1月14日,发布废标公告

  第7、10包废标。

  ■2011年1月25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湖南省财政厅在该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11〕6号)中认为,投诉人关于第7、10包评标过程不合法的事实成立,其他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其中关于招标文件设投标报价上下限的问题,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称:投诉人于2010年10月8日购买该项目招标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就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上下限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此,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定。

  ■2011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财政部对“海韵”公司的行政复议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11〕8号),维持湖南省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1年7月13日,“海韵”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行政诉讼。

  ■2011年9月29日,一审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1)天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关于招标文件设投标报价上下限的问题,行政判决书中称:1.海韵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签收了变更的招标文件,自其签收上述文件之日起应知晓其权利是否已遭侵害,应当在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但海韵公司在2010年11月25日才对招标文件中关于设定产品价格上下限问题提出质疑,已超过《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所规定的期限,被告对该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妥。2.为保证产品质量,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单价的上下限,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

  ■之后,“海韵”公司向媒体实名举报

  一些媒体收到“海韵”公司实名举报:我是长沙市海韵琴行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荣,我要举报湖南省财政厅、文化厅、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在一起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过程有猫腻,其内定山寨杂牌中标,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不买对的,只买贵的”,如此采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们将3个厅局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并表示已上诉。

  一些媒体以《湖南三厅局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被诉》、《湖南政府采购买高不买低事件招标内幕披露》为题的文章被多方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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