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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心区法院“越位执法” 众业主不服业界哗然

来源:人民网-湖南频道 2012-02-16 17:40:56

  人民网长沙2月15日电(记者 吴向家 林洛頫)本网昨天对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事再理”作了报道。事实上,发生在陈立波身上的情况并非个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使陈立波的200平方米门面得而复失,还激起了电脑城部分业主的公愤。他们状告天心区法院执法不公的同时,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制止天心区法院的“越位”行为。

  地处长沙市芙蓉区的浏城桥农贸市场(原名长沙电脑城),始建于1998年。由于开发商金城公司实力有限,该项目一直无法竣工。

  1999年至2006年间,金城公司与工程建设方、材料供应商等多方达成协议,将长沙电脑一楼门面中的1600平方米以房抵债,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由此产生。

  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长沙电脑城项目地处芙蓉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案诉讼只能由芙蓉区法院受理。

  2008年1月11日,金城公司又将这1600平方米门面连同其他房产,一并转让给了鼎辉公司。2010年3月18日,天心区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跨区受理了鼎辉公司起诉金城公司一案。

  此案一立,不仅遭到了长沙电脑城部分业主的强烈反对,也引起了法律界一遍哗然。大家纷纷谴责天心区法院“越位”办案,执法不公。

  面对社会议论和法律界质疑,天心区法院院长王均全却显得异常“镇定”。他振振有词地说:“我们审的是‘合同纠纷’,判的是‘合同合法有效’,根本不涉及产权,不存在‘越位’。”

  对此,湖南法律界资深人士分析此案时指出,天心区法院的说法根本不成立。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标的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判的是合同纠纷,却要执行产权,我们做不到。”面对天心区法院的判决,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一头雾水。他们认为:只要买卖双方同意,手续齐全,随时都可变更产权登记,用不着法院来审。如涉及产权纠纷,法院就得明确产权归属。

  2010年7月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2010)天执字第6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判决书中所列房产产权由被执行人过户到鼎辉公司。

  至此,天心区法院的行为,不仅在主观上存在“越位”的故意,在事实上也处在了“越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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