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沙2月14日电(记者 吴向家 林洛頫)60岁的陈立波,这个春节过得特别郁闷。她苦苦守护了5年的200平方米门面,因天心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而落入了他人名下。半年多来,她虽多次找到天心区法院申诉评理,甚至不惜以死相争。但终因人微言轻,经济拮据而无力回天。
陈立波告诉记者,早在2006年,金城公司前法人代表程伟才向她借款68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承诺将长沙电脑城一楼200平方米门面给她。当时的陈立波,一心只想借钱还钱,根本没把门面抵押当会事。
在金城公司多次不能按约定日期还款的情况下,陈立波无奈才找到程伟才,要求兑现承诺,将长沙电脑城一楼200平方米门面转到她名下。程伟才倒爽快,当场签定了过户协议。但等到陈立波到产权登记部门过户时,问题暴露了。原来,长沙电脑城因未完善相关手续,而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转给陈立波的200平米房产,成了名符其实的空中楼阁。
为此,陈立波诉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经岳麓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07年10月9日达成如下协议:金城公司所欠陈立波欠款68万元,由金城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位于长沙电脑城一楼200平方米门面房屋给陈立波。
岳麓区法院的判决,一度让陈立波吃下了“定心丸”,然而变异还是发生了。
2006年10月,金城公司为取得2000万元贷款,将包括陈立波200平方米门面在内的1.1万余平方米房产,抵押给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不久之后长沙电脑城又陷入困境。
2008年1月11日,经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相关人员牵线,金城公司又与长沙鼎辉公司(下称鼎辉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作协议》,将陈立波200平方米门面在内的一楼门面再次超低价转让给了鼎辉公司。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对于法院来说,当事人所诉讼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能重复作出判决。
然而,天心区法院不顾“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以“合同纠纷”为由,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天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鼎辉公司与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公司签订的关于长沙电脑城第105、106、107号房屋(即上述一楼门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信托公司、金城公司协助鼎辉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2010年7月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2010)天执字第6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判决书中所列房产产权由被执行人过户到鼎辉公司。
事后,陈立波找到该案主审法官、天心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陈铁军申诉,陈铁军却辩解道:“我们根本不知道岳麓区法院有这么个‘判决’。再者,你也无法说清楚属于你的200平方米的确切位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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