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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法院为制止家庭暴力发30多份人身保护令

来源:潇湘晨报 2011-11-14 08:13:40

     本报记者任文婧 通讯员王力夫 长沙报道

    [名词解释]

    “你把我打倒在地,坐在我背上,用两只手狠狠地掐着我的脖子,然后将我的头猛地撞在地板上。当我试着挣开卡在脖子上的手时,你使劲抓着我的头发,往地上撞了十多次。”这是李阳美籍太太Kim发表在微博上的一段话。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昨日上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代表团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考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确定了10个试点法院,其中就有长沙的岳麓区法院。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长沙市法院创造性地发出人身保护令,在过去的三年多,共发出人身保护令30多份,其中5份将保护范围拓展至家庭成员间,6份禁止施暴人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1份责令施暴人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目 前,长沙已建立起法院、公安、妇联、检察、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密切配合的综治维权网络。今年成立了湖南首家“家庭暴力庇护救助中心”,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在 救助中心免费居住7天。个案审理中,注重妇联、居委会等工作人员的参与协调作用,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立即向当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 效裁定。公安机关则在24小时内与受害人和施暴人谈话并保持高度注意;当事人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履行保护义务。

    “我 们所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一种暴力性的、非对称性的殴打、捆绑、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行为。如果是对称性的,比如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的,这种不属于司法领 域定义的家庭暴力。”长沙中院民一庭庭长丁念红介绍,碰到家庭暴力,首先可以通过当地居委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处理,如果要起诉离婚的话,可在向法院起诉时申 请人身保护裁定,通过人身保护令的方式来制止或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是普遍存在的,但在官司打到法 院后,以家庭暴力方式认定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16%左右,而当事人声称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0%-40%,而最后法院确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却微乎其微。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暴力一般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当事人不愿多说,另外取证也比较困难。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取证?丁念红提醒,当事人可以报警、找当地组织,同时找家庭成员或目击者作证,还要将在医院治疗时的相关病历都保存下来。

    家庭暴力:包括肢体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既发生在夫妻间,也发生在如约会、未婚同居关系、前伴侣关系和离婚关系、家政服务关系中。而在法律 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则明确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行为人以控制为目的,通过殴打、胁迫、经济控制、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格权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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