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51万元,这是郴州商贩李清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一案中被一审裁定的罚金数额。
和这一天文数字形成巨大反差的是,李清供述,他在销售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中,仅获利1万元左右。
事件曝光后,引发舆论普遍质疑和几乎一边倒的同情。然而,在天文数字背后,这一案件有着更为复杂的争议。
目前,内蒙古高院已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等待李清的,又将是何种判决?
本报记者雍兴中 郴州、鄂尔多斯报道
A
犯罪发生地与案件管辖权
鄂尔多斯警方“跨省追捕”引人关注,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说得过去。”
李清的老家在桂阳县欧阳海乡增源村。这里距郴州市区约78公里,道路崎岖,驱车约需两小时。
从出生到进城,李清走了16年。——他生于1978年,小学文化程度,16岁时结束了4年务农生活,进城打工;其后16年里,他恋爱、结婚、经商,去过外地,最后还是定居在郴州市区。
12月20日,李清的妻子李红英带记者来到增源村老家。这是一处泥坯房,即使是白天,堂屋不开灯仍会觉得黑暗。李清80多岁的老父老母就住在这里。
李红英说,他们夫妻在郴州有房产,只是最近被法院冻结了,除了过年过节,夫妻俩回老家的时间并不多——事实上,泥坯房里除了两位老人的居室,没有其他房间还摆有床。
尽管媒体之前报道中一再用“农民”来标注李清的身份,实际上,说李清是商人更为贴切。他先后在郴州马家坪、富民市场经商。“以前是卖皮包的。”李红英说,后来看到商场里有人卖羊毛衫,于是跟着一起做。
2010年8月底,李清经营的富民市场2043号商铺开始销售“鄂尔多斯”羊毛衫,两个月后,“恒源祥”品牌也有销售。当然,这些货全是冒牌的。
“看着别人在做,我也跟着做。”这样的说法,于李氏夫妇来说或许并不是一句托词。时至今日,富民市场入口处虽然挂着“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横幅,但市场内“问题产品”依然有售。有商贩这样认为,卖假牌子货不算什么坏事,因为这不像假药假酒假奶粉害人,而是满足顾客的一种需求,“名牌那么贵,哪是人人都穿得起的?那收入低的还是想穿啊。”
如此看来,李清成为售假者并不意外。真正的意外,发生在当年12月15日。
这天下午2点左右,李清去上洗手间,留下李红英独自看店,3个陌生人走进店里。“我当时以为来顾客了。”李红英回忆,3人中两人是便衣,另有1名女警是郴州本地人。
这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队在郴州警方配合下开展的一次专项行动,当天,包括李清夫妇,一共有4个商铺的经营者被带回当地派出所“协助调查”。
后来,李清夫妇被带到鄂尔多斯东胜区羁押,一段时间后,在店中“只是做做饭”的李红英被取保候审。李清一直待到了一审“天价罚金”诞生,且身负5年刑期。
在案情被报道后,“跨省追捕”这一颇有意味的4个字吸引了网友广泛关注:鄂尔多斯警方有管辖权吗?
“根据现行刑诉法,以及相关部门的一系列解释,鄂尔多斯警方的做法是说得过去的。”李清的辩护律师之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南新丹律师说。
——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经侦局下发《关于下发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在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不持异议的前提下,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侦办涉嫌假冒鄂尔多斯集团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的犯罪案件。
郴州警方相关负责人谈到“天价罚金”案件时说:“当时这案子是由鄂尔多斯经办的,我们只是配合带了一下路。”
今年9月21日,鄂尔多斯中院依据公安部经侦局文件,认定鄂尔多斯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均具有法律依据,对李清的辩护人提出“鄂尔多斯中院没有管辖权”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适用罪名与是否立功之争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浙江桐乡市,距郴州约1211公里,这是李清与他上线的距离。
2010年12月15日,李清到案,次日,他向警方供出了自己的上线——浙江苍南县人周金柱。
根据李清提供的线索,今年1月21日,周金柱到案。后来,李清、周金柱两人供述虽在细节不尽一致,但是,一条假冒“鄂尔多斯”产品的制造链条已基本确认:
李清先前在桐乡打工,知道那里生产假冒“鄂尔多斯”,2010年6月起,他陆续从桐乡黄芦英、黄秋英等手中进购所谓“白坯衫”,这是由江浙一带小工厂生产出来的不带任何商标的羊毛衫,每件价格25元至75元之间,他先后采购了大约2.6万件。
这些“白坯衫”没有直接发回郴州。李清找到了比他大3岁的周金柱,请他把“白坯衫”变身名牌。
周金柱自己并不制作商标标识,他联系了一个叫“阿忠”的安徽人,购买各种商标标识。在“阿忠”手里,一套“鄂尔多斯”商标4.5元,“恒源祥”“梦特娇”商标则是3.5元一个。周金柱将商标转手给李清时,每套相应加价,“鄂尔多斯”每套5元,“恒源祥”每套3.8元至4元,“梦特娇”固定为每套4元。在后来法院审判时,法庭认定周金柱进购的商标总数达3万套,由于每套商标包括领标、吊牌、包装袋、手提袋4件,最后,周金柱被认定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2万件。
在周金柱的联系下,一个叫陆晋飞的人,为李清将“白坯衫”缝制上了商标标识,每套1.5元。
完成所有的制作工序后,假冒“鄂尔多斯”羊毛衫从浙江起运,运往郴州。
在这整个链条中,最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就是李清的行为应以何种罪名定性。
李清一审被判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律师南新丹认为,这是“案件定性错误”,李清应当被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这两个罪名容易让人迷糊。南新丹在辩护词中也承认它们难以界定。
简单来说,“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以“李清案”来讲,当假的商标标识被缝制在“白坯衫”上时,“假冒注册商标罪”就发生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发生在销售这些假货时。当这两种行为由同一行为人完成时,则应定性为前罪,因为两者之间密切相关,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必然结果。
然而,“李清案”的困局在于,这一整个过程是由多个行为人参与完成的。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使用伪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分别独立的行为,各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南新丹在辩护词中表示,在整个链条中,商标的制作、购买、销售和缝制都是在浙江完成的,李清的目的只是销售,与浙江方并无共同的非法所得。
事实上,周金柱作为链条上的一环,罪名与李清并不相同,他最后被认定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也正是因为罪名不一,南新丹认为,李清举报周金柱存在立功行为,应当被认定。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李清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
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认定李清存在立功行为。
C
处罚依据:销售额?吊牌价?
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成了控辩焦点。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淘宝,对于郴州,或是中国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理论上是零距离。
关于淘宝上的假货问题,淘宝当家人马云说过一句话:“如果关掉淘宝就能没有假货,我明天就关了它。”这句话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淘宝上有假货;二、是假货找上了淘宝。
正是淘宝买家的愤怒让李清最终身陷囹圄。
李清自述,大部分假冒“鄂尔多斯”卖给了网购者,每件进价最高七八十元的衣服,他在网店上卖130元或140元。
网购者发现上当后,多数会去淘宝投诉,也会在网上发帖声讨。
“全是淘宝上有人骂招来的。”面对记者问为何鄂尔多斯方面会注意到郴州的李清时,李红英说,正是买家在网上投诉,引起了鄂尔多斯方面的注意,这才会到郴州抓人。
对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监督部相关负责人未置可否,但他对网上假货泛滥很闹心,“要问鄂尔多斯受假货侵害的情况?你上网一搜就全知道了!”
起诉书记载,李清总共假冒“鄂尔多斯”2.2万件,假冒“恒源祥”4633件,案发后,警方在李清店中扣押假冒“鄂尔多斯”21754件,假冒“恒源祥”4433件。也就是说,自2010年8月份以来,李清销售了446件假冒商品。这并不是一个大数字。
但是,让李清麻烦缠身的,不是卖出的假货,而是库房里的商标。在这些由浙江方制作的吊牌上,假冒“鄂尔多斯”价格有1680元和2180元两档,分别是17403件和4351件,而标价968元的假冒“恒源祥”则有4433件,吊牌价总额达到4301.3364万元。
这正是“天价罚金”的基础,鄂尔多斯中院以这一金额的一半判做了李清的罚金。
究竟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吊牌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这成了控辩焦点。事实上,依据相关法律,当已有部分假货售出时,未售出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是多少呢?李清的律师认为,即是淘宝上所示价格,而李清更为详细的销售数据都在被公安扣押的电脑主机中有留存,建议提取以做证据,而不是依据吊牌价进行金额计算。
但在公诉方看来,这个“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不是多少的问题,而是存不存在的问题。公诉方认为,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理由是淘宝网记录,只能证明网店的销售价格,不能证明李清也是以同样价格销售。
对于电脑主机,公诉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主机是让公安机关扣押的。那电脑在哪里呢?由于鄂尔多斯警方不接受采访,尚不得而知。
鄂尔多斯中院认为,辩方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电脑主机中有销售记录,未予采信。
8月3日,南新丹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新证据,即公安提取的李清的销售账本,以查清销售价,而不是以吊牌价为准。但她表示,侦查和公诉机关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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