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鄂尔多斯12月18日消息(记者肖源)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的12月15日,李清在湖南郴州,被内蒙古鄂尔多斯警方带走了,因为他开的服装店里,专卖假冒的羊毛衫。今年9月,李清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得利一万,判罚千万
卖假货,得利一万,判罚千万。而判罚的依据,就是假货吊牌上的价格。天价罚金,有没有法律依据?天价罚金,李清的家庭该不该承受?昨晚(17日),记者几经辗转,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清的妻子李红英的电话,从电话里,记者听出了委屈、无辜,甚至还透出几分无奈。
记者:你那个店开了多久?
李红英:没有开多久,四个多月吧。
记者:你那四个月总共卖出了多少件衣服?
李红英:反正刚刚开始……
从李红英的口中,记者得知,去年8月,她的丈夫李清,在郴州开了一家服装店,从浙江桐乡进了一批贴有“鄂尔多斯”、“恒源祥”等商标的假冒羊毛衫,在淘宝网上出售。每件卖出的价格大概在140元上下,而这些羊毛衫上挂着的标牌价格则都在1500元左右。这样的生意一直持续到4个月后,李清被鄂尔多斯的警方带走。
是否应该以吊牌价作判罚依据
然而,就是这吊牌上的价格,却成为法院判处李清2100万巨额罚金的依据。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了假冒“鄂尔多斯”、“恒源 祥”等品牌的羊毛衫共计26187件,这三种品牌的羊毛衫吊牌标价总额共计43013364元。4300余万元的吊牌标价,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数 额”。最终,根据这个数额,李清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
那么,吊牌价能否成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李清的代理律师王福奎认为,这显然不应该:
王福奎:吊牌价实际就是一个样子,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没有使用吊牌价一说,所以他完全按吊牌价,使得本来200多万一下成了4000多万。他实际销售的几个月,一共才销售了6万块钱的货品,盈利才1万块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阮齐林教授认为,从刑法的规定上来看,以吊牌价作为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依据,有些牵强:
阮齐林:到底是依据他实际销售额,还是依据被侵权产品的价格,从刑法的角度讲,多半是以实际的价格。法律规定罚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它的这个基准是销售;第二是货还没有卖出,没卖出应该以实际售价的一半来算。
虽然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罚金数额、罚金的上限,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在阮齐林看来,就此案而言,2100万的处罚,还是有些过分:
阮齐林:按照这些产品的价格来算有点过分。惩罚也好,赔偿也好,都有一个原则,那就是对称。我给你造成了多大损失,就罚我多少,我的罪和我的处罚应该是平衡的。最高法说过,判处罚金的金额既要考虑罪行的情况,也要考虑支付能力,目前这个判决是让人承受不起的。
一百辈子也还不起
现在的李红英,十分后悔。她说,如果当初知道卖假羊毛衫能招来这么大的祸患,他们说什么也不会开那个店的:
李红英:如果知道这东西违法,又很严重的话,那我们肯定不会去做的。现在人也抓走关了一年了,还要判五年,还要罚这么多钱。我又不是杀人,只不过是一个衣服,抓了人、蹲一年也就算了嘛。
然而,不知法、不懂法,不能成为触犯法律的借口。李清和李红英夫妇,已经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只是,这一代价,是不是有些过于沉重?
李红英:没办法,2100多万,我就算十辈子、一百辈子也还不起。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只有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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