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
协议措辞斟酌再三
在2014年1月26日下午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南都记者看到,协议的个别字眼被多次修改,如聂某要求在协议中注明补偿款系刘某明“自愿”给予。双方最初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为何要签署这份协议。这份协议中只模糊称,聂某投诉与刘某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明不认可投诉内容,双方产生争议,为解决争议,达成协议。聂某对这一前提表示不满,认为刘某明必须要认可与她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笔钱是对她的补偿,否则她不能拿这笔钱,也不敢拿这笔钱。不过,刘某明一方的人员则强硬地表示,这个前提绝对不能变,否则无法达成协议。聂某推断,刘某明可能担心承认与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遭到银行方面的处分。而聂某的律师审查协议后,认为刘某明即便不承认发生关系这一前提,聂某也可以拿这笔钱,并不具有相关法律风险。
采写:记者 李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