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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事项

A-A+2014年2月11日07:51南方新闻网评论

  回应

  银行:

  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事项

  南都记者昨日致电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表示,聂某确实曾向该分行投诉刘某明违纪事宜,不过双方各执一词,刘某明本人并不承认此事,也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事后,双方自行进行了调解。

  不过对于没有证据一说,聂某则表示,实际上刘某明妻子发给其的律师函中已经写明,刘某明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南都记者昨日致电刘某明本人,刘某明则表示,此事情是一场误会,目前已经全部解决。

  由于刘某明曾向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称遭聂某敲诈勒索。南都记者昨日致电该分局获悉,该分局证实此事最终由双方调解结案。

  说法

  双方自愿

  不算敲诈勒索

  类似通过举报,最终获得被举报人的钱财息事宁人的做法,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深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方壮毅律师认为,类似因为情感问题,产生的纠纷,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以赔偿息事宁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他个人认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类似情感纠纷引发的钱财赔付,其实是一个模糊地带。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感情纠纷后,一方索要钱财遭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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