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胡某和受害人陈某一直是好朋友,在案发当天,还在一起吃晚饭喝酒、唱歌跳舞。
2013年8月26日晚,胡某与陈某一起在桂东县城关镇“金色阳光KTV”V333包厢唱歌,唱歌期间胡某与陈某儿子逗玩,并抢了陈某儿子手中的话筒,致其在场哭闹,后胡某与陈某发生争吵。胡某被同包厢内的人拉至V333包厢门口,陈某追至V333包厢门口用拳头打了胡某面部几拳,后陈某被其他人拉至V333包厢对面的V222空包厢内。胡某从V333包厢桌上拿了一个空啤酒瓶冲至V222包厢内,用空啤酒瓶向陈某左眼眉处砸去,致使陈某左眼眉处大量出血。
在陈某住院期间,胡某主动支付5000元现金做医药费。2013年10月8日陈某的伤情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未构成伤残等级。 (通讯员 陈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