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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因路边停车被收费12元起诉市政府(图)

A-A+2014年6月17日07:34法制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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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区内的停车收费公示牌 周强 摄

  一次路边停车被收费的经历,让长沙市民余仁财将长沙市政府、市长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7日,余仁财将小车停在黄兴路步行街人民路边的泊车位不到2分钟,被要求缴纳12元停车费,对方开具了一张盖有“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票据。

  出于职业敏感,身为律师的余仁财以公民身份先后向长沙市政府等4个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两个月后,他将长沙市市长胡衡华和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诉诸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政府收费违法,并退还停车费12元。

  6月13日,长沙中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收费依据、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的合法性展开了辩论。法官未当庭宣判。

  质疑 :

  路边停车收费无合法依据

  余仁财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已经纳税,路边停车需要收费吗?”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敏感令他坚定地相信,法律层面没有规定路边停车泊位可以收取停车费作为财政收入。

  余仁财告诉记者,最早开始关注长沙路边停车收费始于去年上半年,在下定决心发起诉讼之前,余仁财先后与资深法官、财税法学方面等专家进行了探讨。专家们并没有给出明确意见,但基本支持了余仁财,他们认为对市内主干道路边划定的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在法理方面不合理。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财政基本制度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来予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而我国当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城市道路旁临时停车泊位”进行收费并作为“财政收入”。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长沙路边停车位收费有咪表和人工次票两种收费方式。

  “先不说法律依据如何,长沙现有的收费方式就明显不合理。”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先进说,人工次票成本高,不如咪表,且可能存在给钱不给票的现象,要是公共停车场承包给私人,就更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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