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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母婴室少 现行法律无强制规定

A-A+2013年11月1日12:15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遗憾】  现行法律无强制规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的许多城市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比例虽然比几年前有所提高,但数量仍相当可怜,遭遇法规空白更让其推广步履维艰。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对母婴室设置并无硬性规定,只在一些文件中少有提及,且都为建议性,不存在强制力。如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中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记者注意到,到目前为止,对于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的需求,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被提及过,尚处于空白。

  专家说法

  城市规划应做“性别分析”

  “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该在进行建设规划时就考虑,这体现了一个城市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尊重和关怀。”省社会科学院副巡视员、社会学家方向新认为,应像为男士提供吸烟区一样,也应在公共场所准备一间哺乳室。方向新说,为哺乳妇女设置哺乳室,这说明城市建设与发展中需要进行“性别分析”,要充分了解市民的需求。

  省妇联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建哺乳室一来可以满足婴儿的正常生理需求,还消除了哺乳妇女出门携带奶瓶等麻烦,也可以避免公共场所喂奶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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