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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规定副市长离株外出要请示市长并报告市委书记

A-A+2013年10月31日10:38株洲新闻网评论

  株洲晚报10月31日讯(记者赵菲菲 实习生蒋孟良)日前,市委办公室印发了《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凡在工作日离株外出1天以上(含休假,下同),应事先请示市委书记同意;副市长外出,应事先请示市长同意,并报告市委书记;其他市级,应事先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领导外出经请示同意后,分别告知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

  凡在工作日离株外出1天以上,各县市区委书记应报请市委书记同意;市委各部委办及市直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应报请分管常委同意;各县市区长应报请市长同意;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株在省内出差、休假,应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到省外出差、休假,应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同意。上述所有请假情况,应及时告知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来株,省直各单位来株开展重要的事关全局的调研、考察、督查等活动,外商(含外地投资者)来株进行重大项目的考察、投资等活动,接待联系单位应事先书面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拟邀请省部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老同志)来株出席公务活动,各相关单位应向市委办公室书面请示,市委办公室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发出邀请函;有关接待联系单位应将领导是否成行以及来株的具体时间等事宜提前向市委办公室书面报告。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中办发〔2012〕5号、中办发〔2013〕16号、湘组〔2012〕47号、株组〔2013〕50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

  请示必须坚持“事先”的原则,决不能“先斩后奏”、事后报告。其中,外出请假等事项一般应提前2天以上。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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