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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建“索赔模式”无论生熟通吃

来源:南方网 2012-01-05 12:01:00

  建“索赔模式”无论生熟通吃

  据黄某供述,他有自己的一套“索赔模式”。他自己或者员工到全国各地电视台刻录电视台的广告内容,再用书面方式指出广告中的违法行为,接下来他就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没有与黄某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某在“说法网”上制作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举报信,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举报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过后电视台一般都与我联系,我才谈我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对方一般都是与我在电话中协商解决索赔的事,说好后我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过去,对方就把钱打到我账上,随后,我就应电视台的要求在网上删掉举报信。”

  第二步,凡是以前跟黄某打过交道的电视台。黄某就制作一份严正声明函,然后将光盘和声明函寄给电视台,同时在“说法网”上制作电视台违法行为的警告书。黄某的严正声明的内容一般是指出电视台的违法行为,希望电视台自查自纠,并让电视台在3日内承担黄某作为消费者的赔偿义务,否则就按程序举报给相关部门。“一般情况下,电视台都给我回了信,也协商好了索赔的事。没有回复的,我就网上举报,同时将举报资料寄给几个主管部门。”

  黄某供述称,他从1996年开始打假,索赔收入已达到2000多万元。“我是个人行为,没有办公司,而是私下请了11名员工,平时主要是胡某、莫某、颜某,另外山东那边还请了六七个人。我给他们的报酬是付月薪,月薪由4000元至1万元不等,谁跑得多就得的多。”

  黄某还供述称,事实上药品买来后他并没有服用,有的丢了,有的放家里。全国大约有1000多家电视台与他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重庆市有20多个区县的电视台,都跟我发生过这样索赔的事情”。

  “为正义打假”实为非法敛财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当事人与黄某协商是不是受到胁迫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认为,黄某、胡某、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责。

  黄某辩称,与起诉书指控的各地电视台有联系,并收到汇款。黄某与自己的辩护人均认为是为了正义打假并进行索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举报过程中没有威胁,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应为无罪。

  胡某辩称是黄某雇佣的工作人员,按照黄某安排取证,对于索赔以及黄某的收入自己不清楚,认为自己的举报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莫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莫某是雇佣的工作人员,系从犯,且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某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可见被告人黄某一伙的行为是以打假的名义,利用播放违法广告的电视台害怕被查处的心理,以所谓举报对其恐吓,迫使其按被告人黄某的要求交出钱财。被告人一伙以打假之名行非法敛财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胡某,法院认为,通过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黄某以举报名义敛财,而按照被告人黄某安排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并邮寄举报材料,其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莫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3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4年,缓刑5年。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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