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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间借贷 规范不良“职业放贷人”

A-A+2013年10月28日10:25新浪湖南评论

  10月26日上午9:30-10:30,@湖南中盈律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浪微博)携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建胜律师共同举办中盈律邦民间借贷大讲堂之——#律师为您“贷”言#第十六期活动,在线为网友解答民间借贷问题。线下400-998-5859热线也同步进行答疑。

  这期的主题是“怎样规范民间借贷中存在不良的‘职业放贷人’?”。吴建胜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为网友详细解答了“职业放贷人”对民间借贷产生的影响。

  针对网友的提问,如“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否就是那些黑中介?”,吴建胜律师一一细心解答:所谓职业放贷人,主要指专门从事资金周转生意的人员。其中收取超过银行基准利率四倍利息以上人员,在民间称之为高利贷。法律允许贷款的包括银行和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此之外,属民间放贷者。“职业放贷人”不一定是黑中介。职业放贷人是社会发展所出现的偏门行业,并不违法,但超过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各个地方都已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此类公司大部分是从之前的担保公司转型而成。当然也存在所谓的黑中介,趁人之危,收取高额利息。

  吴建胜律师还站在律师的角度为网友分析了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有紧密的关联性,即有民间借贷市场才会出现非法集资。借贷是双向的,既有借也有贷。非法集资的法律属性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指未经法律批准,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即借款),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是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犯罪起点为: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吴建胜律师热心提醒网友:非法集资标准较低,需谨慎处理。

  答疑活动持续了一个小时,广大网友热情参与,浏览转发评论达到了4万多条。在最后的抽奖环节,中奖网友得到了中盈律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盈律邦”)送出的由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文学硕士、史学博士魏剑美亲笔签名的代表作《不要和陌生狗说话》。

  据悉,中盈律邦已多次邀请著名的律师、学者以及金融界人士,成功举办多期民间借贷大讲堂的答疑活动。本次活动主题定位于民间借贷纠纷起源,以及应如何避免纠纷。中盈律邦首席法律顾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董事、著名律师陈平凡表示,希望通过中盈律邦的努力,不仅可以普及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常识,扩大中盈律邦的影响力,更是寄希望于中盈律邦所坚持的“月息一分五”还能为民间借贷的虚高价格降降温,给民间借贷市场树立一个标杆。(通讯员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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