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规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宅基地审批过程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本报2月25日讯(通讯员 郭姝静 记者 唐爱平)湖南农村宅基地管理将进一步有章可循。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级政府原则上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2013年,针对不少群众反映农民建房存在选址布局乱、收费罚款乱、涉及部门多、审批环节多、占用耕地多等问题,省国土资源厅将切实规范和改进宅基地管理,列入重要议程。
省国土资源厅经过全面深入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举行听证会,听取来自省人大、省政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在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加大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处罚力度、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等方面,对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
《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处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已有一处宅基地的,除因继承房屋导致宅基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以外,再申请他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培训村组负责人、张贴公告、发放便民卡等多种方式,让每一个村组、每一位村民了解宅基地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工作时限和要求等政策;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村民破除“看风水”、“讲时辰”等迷信思想,增强依法用地、节约用地意识。
《意见》明确,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级政府原则上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意见》要求,各地应抓紧制定完善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经管等部门职责,确定审批条件、方式、流程、时限等具体要求,并对原址重建改建、选址新建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要求优化计划管理。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凡“空心村”治理、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不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民建房占用的耕地,由县级政府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农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农民建房占补平衡。
《意见》明确,除权证工本费以外,禁止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收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意见》要求市州政府加强对所辖县(市)宅基地审批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县(市)、乡(镇)要建立完善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村组作用,鼓励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乡规民约,协助做好宅基地申请资格审查、建房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建立统计备案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并及时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