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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机关单位办公房投资超三千万须实行代建制

A-A+2014年2月25日19:03红网评论

  红网长沙2月25日讯(记者 刘玉先)近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意见》。意见明确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建设的,业主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上述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也可实行代建制。

  对于市政设施、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和民生工程,具备相应条件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组织推行代建制,先开展试点,后逐步推广。

  《意见》规范了代建制项目审批,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书面提交项目代建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明确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凡明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均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实行规范管理。

  《意见》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代建单位和协调业主单位的职责。各地要建立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

  代建单位应是按照《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已进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的社会化专业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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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制:即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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