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界定:按费用界定,设补偿起付线

  《方案》明确,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所在市州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王湘生告诉记者,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4种疾病,按照《方案》界定的“大病”, 意味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超出这24种疾病,这对于减少或者防止居民因病致贫返贫将有更大的帮助。

  此次大病保险扩大了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 版)》、《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的药品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已纳入城乡居 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费用。

  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是能否进入大病保险的一个“门槛线”。《方案》规定,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每个市州统计部门公 布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简单来说,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这个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这个额度就是大病保险补偿 起付线。

  为切实缓解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大病医疗”对低保困难群众还有抟倾斜,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