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12月7日讯(记者洪会强 通讯员刘迎胜)原市政府住房办建设管理科科长、株洲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任职期间,受贿12.1万元,非法占有公司资产148.4万元,挪用公款90万元。近日法院重审后,认定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刘某在任市政府住房办建设管理科科长,及下属企业株洲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及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索要贿赂人民币12.1万元;在2003年至2005年该公司改制过程中,隐瞒公司资产148.4万元予以非法占有;2004年12月挪用原公司公款人民币90万元,用于他个人购买该公司。
2009年12月,株洲县检察院对刘某立案侦查。该案被提起公诉,原一审法院仅认定刘某受贿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株洲县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市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决定支持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9月29日,株洲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近日宣判,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赃款154.4万元、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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