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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包工头赢讨薪官司遭遇恶意欠债(图)

来源:法制周报 2011-12-01 17:54:57
“有钱买豪车,就是躲着不还债!”周辉指着任某的豪华越野车说。“有钱买豪车,就是躲着不还债!”周辉指着任某的豪华越野车说。

     董事长买豪车添豪宅就是不还债 法院对其发出最后通告

  长沙包工头自述:赢了官司却遭遇“老赖”

  本报记者 楚剑 文/图

  “这世间怎么就有这样的无赖,有钱买豪车购豪宅,就是躲着不还债!”11月25日,周辉指着停靠在一旁的豪华越野车,喃喃自语道。

  周辉是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湖南长工”)的项目负责人,而凯迪拉克车主则是湖南泰和石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泰和石业”)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任作民。

  5年前,湖南长工与泰和石业签订石场石方爆破承包合同。而原本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的合同,在2007年2月16日,却被泰和石业无故终止了合作。因此,两家公司结下合同纠纷。

  2007年和2009年,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先后作出判决,泰和石业赔偿湖南长工667345.4元。

  “最多的时候,我一个月去了任作民家6次。”二审结束后,周辉成为了任作民家的坐上“常客”,“两年多的时间里,任尽管新添了豪车、豪宅,但对法院认定的赔偿仍然视而不见。”

  纠纷产生的经过

  2006年3月29日,周辉代表湖南长工与泰和石业签订采石场石方爆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泰和石业的武广高速铁路黄柏石场石方爆破工程交予湖南长工承包施工,合同工期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工程量100万立方米。

  周辉称,因泰和石业对当地公安部门比较生疏,湖南长工就帮助泰和石业办理了危爆手续,并垫付费用44170元。

  合同签订后,湖南长工将相关业务承包给汨罗当地包工头徐明亮等4人。

  就在湖南长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生产走入正轨之时,泰和石业却于2007年2月16日,突然函告湖南长工终止双方合同。

  由于合同终止,致使湖南长工与徐明亮等4人的承包合同也只能终止。此后,徐明亮等4人向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于2008年1月23日从湖南长工处强行划走47万元。

  两次胜诉,

  讨债路仍然艰辛

  合同纠纷发生后,湖南长工和泰和石业先后两次在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湖南长工和泰和石业合同纠纷判决如下:由泰和石业给付湖南长工工程款45761.80元;火工品实物款21149.60;代办火工品手续费44170元;设备款75264元;火工品储备库建设费11000元;经济损失47万元。以上款项合计667345.40元,限泰和石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后,泰和石业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天心区人民法院重审维持原审判决,即泰和石业总计给付湖南长工合计667345.40元,限泰和石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此时,为此事奔走数年的项目经理周辉以为合同纠纷终于可以了结了,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泰和石业以公司账上无钱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无奈,周辉又开始了艰辛讨债路。

  法院:已发出最后通告

  再不偿还将列为“老赖”

  讨债无果的周辉,不得已又求助于法院。2009年11月7日,湖南长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湖南泰和石业进行强制执行。2010年1月6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合同纠纷执行案。

  让周辉意外的是,在法院受理强制执行下,款项仍未能到位。

  “湖南泰和石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任作民总是躲着我,偶尔碰上几次,总是说自己公司已经没有钱了,而且公司已经停止开展业务。”让周辉愤怒的是,周辉发现在与湖南长工打官司的几年间,泰和石业早已将公司账上资产进行转移;而在这几年间,该公司法人代表任作民自己却购买了价值近百万的越野车,另外购买了豪华住宅,且频繁出入高尔夫球场等高档消费场所。

  2011年11月28日,记者联系到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此案的周姓工作人员。周介绍,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经调查确实发现该公司账上无资金可以执行,而该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已经最后通告该公司法人代表,若再不履行判决,将应湖南长工请求,把湖南泰和石业有限公司列为‘老赖’。届时,将把该公司名称及其法人代表名字向全市手机用户和媒体进行公布。”执行局工作人员介绍。

  11月28日,记者拨通湖南泰和石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任作民电话。通话中,任承认自己公司确实与湖南长工存在合同纠纷。而当记者追问,如何解释周辉质疑时,任称可以到法院了解情况,而后匆忙挂断电话。

  专家:应加大恶性逃避债务者的违法成本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湖南泰和石业有限公司的做法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欧爱民表示,由于“恶意逃避债务”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致使该现象越来越严重。为此,应该多管齐下,加大违法者的成本,让有意赖账者望而怯步。

  为此,欧爱民提出对付“恶意逃避债务”者,除了将其列入老赖的名单外的三种惩罚设想:首先,可将之纳入金融机关的不良记录档案;其次,对判决生效、有还款能力拒不履行还款责任“老赖”的恶意逃避行为,法院应对之做出司法拘留的处罚;第三,还可以通过立法设立“恶意逃避债务罪”,对严重“恶性逃避债务”行为追求刑事责任。

  “唯有加大其违法成本,方能遏制现实中越来越多的恶性逃避债务行为。”欧爱民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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