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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华瑞商厦地上停车难 地下车位空

来源:潇湘晨报 2011-11-01 07:46:33
 昨日下午3点,解放东路的华瑞电子商厦前,地下车库很空,贴出“停止使用”的告示。这一情景已持续多日。图/记者刘有志  昨日下午3点,解放东路的华瑞电子商厦前,地下车库很空,贴出“停止使用”的告示。这一情景已持续多日。图/记者刘有志

    昨日下午3点,解放东路的华瑞电子商厦前,地下车库很空,而地面却“车满为患”。这一情景已持续多日。

    原来,华瑞大厦的地下车库正陷入一场纠纷:156个车位中,150个被湖南科佳公司购买。有业主认为,车库的交易剥夺了广大业主对车位的优先购买权。商厦临时业委会副主任罗铁钢作为原告和科佳公司及开发商对簿公堂,但诉讼请求被驳回,已上诉至长沙市中院。本报记者 向佳明 长沙报道

    A 探访 大厦前坪车辆拥挤,地下车库很空

    昨日下午3点左右,记者赶到华瑞电子商厦,发现前坪的地上车位车辆拥挤不堪,几辆小车停在地下车库的入口处迟迟未能进入。同时,地下车库里不少车位“空空如也”。记者在车库入口处看到一份“公告”,“告全体车主:因车库产权纠纷暂停使用!2011年10月24日”

    在车库附近贴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这一栋商厦是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五处和瑞龙公司共同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包括前后两栋及底座。前栋为写字楼,后栋为住宅楼,底座为5层商场,共有停车位156个。2007年4月9日,瑞龙公司向商厦全体业主发出书面公告,公开销售156个停车位中150个车位的使用权。当年7月25日,瑞龙公司与华菱公司签订了两份《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上述150个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华菱公司。2010年11月华菱公司又将车位转让给科佳公司。

    科佳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介绍,科佳公司去年以招投标的形式,购买了华瑞电子商厦部分物业,并以700余万元的价格从华菱公司手中打包购买了150个车库的使用权。科佳公司进驻前,华瑞电子商厦的管理均由长沙市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科佳公司取得车库使用权后,于10月24日发函给龙腾公司,希望对方撤出华瑞电子商厦,“但龙腾不走,我们商户和顾客的车就只能停在地面上。”

    B 纠纷 业主一审败诉后上诉

    科佳公司称150个车位都是经合法程序得来,但华瑞电子商厦的业主罗铁钢不这么认为,在他看来,这些停车位在第一次流转过程中就涉嫌违规。自称是商厦临时业委会副主任的罗铁钢说,瑞龙公司确实曾向大厦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公开销售大厦负一楼和负二楼的车位。但当时多数业主及业委会筹备委员会对此提出质疑。在他看来,瑞龙公司将停车位流转给华菱公司,之后又流转给科佳公司,是在非竞争情况下进行的,剥夺了广大业主对停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负责华瑞电子商厦管理的龙腾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张小萍也表示,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求。同时,在法院尚未就停车位的产权问题作出最后结论前,科佳公司不能宣称停车位归其所有。“现在有人在地面收停车费,车辆进不了地下车库,我们的工作人员只能睡觉。”张小萍说。

    经芙蓉区朝阳街道办事处调解,地下停车位存在的纠纷仍未解决。今年6月14日,业主罗铁钢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将瑞龙公司、华菱公司和科佳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对原告罗铁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道:自该商厦建成之日起,湖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五处和瑞龙公司原始取得商厦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同时依法享有地下车库的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瑞龙公司在2007年4月9日向大厦业主们发出销售上述150个车位的公告,但截至当年7月24日,没有业主表示愿意购买,应视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瑞龙公司将150个车位转让给华菱公司并无不妥。

    最终,一审法院对原告罗铁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书下达后,罗铁钢表示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此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C 表态 科佳公司:车位对业主和商户免费

    有质疑称,科佳公司将150个车位全部买下,有“炒车位”的嫌疑。科佳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停车位没有产权证,同时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和纠纷,他们是出于经营考虑才打包购买的。如果有业主提出想要购买车位,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出售,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决定。

    该负责人说,科佳公司的地下停车位将向业主和商户免费开放,至于跟物业公司存在的纠纷,“待业委会成立后,由业委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

    [小提醒]

    业主签合同应细致约定,避免出现举证困难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认为,住宅小区内停放汽车的设施主要是车位和车库,根据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以及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出售车库和车位时,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业主在公示期内没有购买,则视为主动放弃。

    律师指出,如果人防工程列入了商品房成本或公摊面积,则业主应视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记者注意到,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写道,业主罗铁钢没有证据证明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每位业主头上。律师建议,按照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了避免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跟开发商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细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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