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原房主辩驳买卖无效
对此,钱红辩称,自己从未与江燕签订购房协议,母亲当时仅将房屋出租给江燕,且江燕明知母亲对房屋不具有处分权,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售,属无效行为。
在钱红认为,刘思的购房行为,属无效买卖。
事实果真如此?韶山市法院前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钱红,原系韶山某学校小学部教师。1998年12月,她与学校签订《自建教职工住宅购售合同》,以工龄住房补助折抵和交纳部分现金的方式,取得该校宿舍楼四栋二单元501号建筑面积59.4平方米的房屋,同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享有全部产权。
合同约定:乙方(钱红)获得产权证书后,产权归乙方个人所有,但因此房在校园内,按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进入市场,如乙方要退房,必须退给甲方(学校),五年内退房款按限购房价减折旧价计算,五年以后退房,房款按房产部门在退房时的估价核算……
1999年9月,钱红调离学校,房屋交由母亲管理。2000年8月,江燕应聘至该校任教。同年10月的一天,她在学校老师吴伟的联系参与下,一次性交付现金2万元后,从钱母处获得房屋及房屋权证,并搬入居住。
从2000年到2011年的10年间,这套房屋前后历经4次转让,4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只交付了登记于钱红名下的房屋产权证。
2013年3月,刘思之母通过他人与钱红联系,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钱红以其房屋未出卖为由拒绝办理。
同年6月,钱红在报纸刊登遗失声明,以上述房产证不慎遗失为由声明作废,并于2013年7月办理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将该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
2013年8月,钱红以刘思之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原物。2013年9月,刘思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