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李涛)作案32起,足迹遍及湘潭县、株洲县和衡山县等地,偷来的土鸡够开一个养殖场。11月11日,我们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驳回了两名“偷鸡专业户”的上诉。因犯盗窃罪,男子陈某和朱某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一万元。
2009年,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的无业人员朱某发现,土鸡和土鸡蛋价格直线飙升,是个“发财”的好机会,于是打起偷鸡的主意。他和好友陈某、谢某(在逃)等人一拍即合,决定循着107国道线趁夜偷鸡。为方便运输,他们购买了一台微型车,撬门入室在养殖户的鸡舍里下药把鸡迷昏,偷回后再销往固定收赃点。
2010年9月12日凌晨,湘潭县射埠镇荷花村实竹组一村民家养的15只土鸡被人撬门入室盗走,价值450元。而类似案件在湘潭县境内并非第一次发生,同年下半年以来,107国道沿线多地发生土鸡被盗案件,养鸡户一时“谈鸡色变”。
然而,偷鸡不成反蚀把米。2010年10月12日晚,当朱某、陈某开着微型车准备再度作案时,被守候多时的民警截获,民警当场从车上搜出一个铁锉和七个大编织袋。法院查明,2010年以来,陈某、朱某、谢某等人,在湘潭县、衡山县、株洲县等地盗窃作案32起,盗得土鸡近400只,连同其他物品,价值1.6万余元。其中,陈某参与作案32起,朱某参与作案2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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