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新闻记者 郑涛 通讯员 黄淑元 长沙报道

  在长沙市开福区西湖楼饭店做保安的王东(化名),涉嫌于2016年4月24日盗窃被害人秦先生车内6000余元钱。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案件。但因为被告人王东在庭审现场首次提及的一句话,使得案件变得复杂起来——被告人辩称其在公安机关受到刑讯逼供。

  被告人王东是否受到了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引起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经过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该案于近日终审裁定。

  “这虽然是一个小案子,但我们花费的精力,不亚于办一个大案要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检察机关抽丝剥茧,捕诉联动,检侦联动,用证据说话,做到不枉不纵。

  盗窃6000元引发的刑案

  2016年4月24日8:40左右,被害人秦先生将一辆奔驰越野车停在了长沙西湖楼饭店内前坪停车场。

  就在秦先生停车期间,负责指引车辆停放的西湖楼饭店保安王东发现车内有包。

  监控视频显示,在车主停车期间,被告人王东悄悄靠近车辆,并将车右后门拉开一点以致车门无法锁上。

  待车主离开后,被告人王东往周围走了一圈。确定没人过来后,他将车右后门打开进入车内。大约两分钟后,王东从车内出来并继续值班。

  当天上午11:00左右,车主秦先生驾车回家。直至当天17:00左右,秦先生才发现包内少了6000余元钱。之后,秦先生查看监控视频,发现除了王东,再无他人进入车内。

  当天晚上,被告人王东回到了洞口县老家。

  2016年4月25日,王东被洞口县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拘。

  承办检察官讯问时,王东对其在公安阶段承认的犯罪事实全部翻供:辩解其进入了被害人车内,但只是出于对豪车的好奇,也看到了车内的包,但没有偷东西就离开了车。

  为慎重起见,侦监科承办检察官审查全案后认为,由于审查逮捕期限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在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通过跟踪联合调查,并多次观看移送案发视频录像,发现被告人在被害人停车之机,有偷拉车后锁的动作,这样在被害人锁车之机,会让车门锁不上。承办检察官分析,这与被告人在公诉阶段所说的“事后检查车未上锁而开门”的辩解有矛盾。

  被告人王东回洞口县之后,曾给其妻1500元,给岳母3000元,给钱的理由是发了工资。但事实上,当时饭店并没有发工资。

  被告人王东在公安阶段有过三次认罪记录。其供述的事实经过,与现场监控视频、其妻的证言相符。

  承办检察官经反复认真查看公安机关提供的第一次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清晰听到王东供述的盗窃事实经过,整个过程合法,自然,审讯流畅。

  被告人遭受了刑讯逼供?

  2016年11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东提起公诉,并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第一次庭审阶段,被告人王东在庭上提及了一个信息:公安机关某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庭后,被告人提交了其在出看守所后在当地医院看病的记录,以及其妻和岳母的证词。

  法院在收到具体线索后,认为被告人有具体线索,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补充相关证据。随即,检察机关启动了非法证据调查。

  “针对被告人的线索,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承办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检察机关一是赴洞口县找证人落实有关情况;二是到洞口县公安局找有关侦查人员落实抓获和取证情况;三是到洞口县相关医院取证;四是到看守所调取被告人体检证明。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与办案单位法制部门联系要求配合调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相关领导亦表态:公安机关如有违法操作,一查到底;如依法进行,必须还原事实真像,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2017年1月3日,经报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宽馀批准后,开福区检察院派出两名干警赴被告人抓获地洞口县取证。

  经与被告人提交的病历的医院主治医生谈话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病历有改动痕迹;被告人提交的证人书写的证词,是在有人指导下所为;被告人在洞口县被抓获的当天,已向抓获的当地公安民警认罪,承认犯罪事实,并询问如退赃,是否能从轻处理。

  被告人王东在庭审中提到:其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时间是2016年4月25日22:00左右。这个时间点是检察机关务必要查清的关键点。

  经过实地反复测验,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于2016年4月25日中午被洞口县公安抓获,当天下午3点洞口县公安才与长沙公安联系。洞口县公安及长沙公安均证实,2016年4月25日22:00左右,洞口公安将王东移交给长沙公安。长沙公安于次日10:00左右将王东送达到执法办案区依法进行讯问。

  这些时间节点,与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的时间点有重大冲突。

  回到长沙后,承办检察官又继续到看守所提取了被告人的体检记录。体检记录记载:被告人自述被打伤并走路跛行,但被告人面鼻部、腿部均未见明显外伤痕迹。

  另外在本案中参与抓获和前期审讯的七名侦查人员分别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合法执法,没有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

  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继续开庭审理本案。

  在提到病历资料有改动的证据时,王东当庭承认病历记载时间是自己改的,目的是要证明其伤是在羁押期间所伤。在提到押解的时间与到达的时间有矛盾时,王东回答刑讯逼供的时间可能记错。最后,被告人王东面对大量客观证据,除了回答这是陷害外别无答案。

  公诉人当庭补充发表了公诉意见:“从现有调查来看,公诉机关排除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结合第一次开庭的公诉意见,公诉机关进一步证实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合议庭审判长认为:本案收集的证据合法,被告人王东提交的证据或者线索与客观事实有矛盾,不能证明其有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法院遂当庭宣判:被告人王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虽然是一个小案子,但其花费的精力,不亚于办一个大案要案。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三个层面的重要意义:首先,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意见,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让无罪人免受法律追究,让有罪人受到法律惩罚。其次,被告人有盗窃前科,系累犯,有反侦察意识,法律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此类人如掉以轻心,很有可能放纵犯罪。最后,于一个检察官而言,案件质量是第一生命线,不论案件大小,有疑问必须一查到底,还原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