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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一智障女被强奸 教唆者被判刑

A-A+2014年6月17日11:53湘西网评论

  湘西网6月17日讯(通讯员 向琼 张碧清)由于当前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等现象,很多基层群众对法律了解知之甚少。仅仅因一句玩笑话或不恰当的的建议,造成他人犯罪的案例时有发生,同时建言人并不知道自己也犯了罪。近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就对教唆他人犯罪的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警示】谭某某,男,1957年8月出生,保靖县大妥乡人,因教唆他人实施强奸犯罪,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4年4月24日上午11点多钟,智障女彭某某到朱某某家中玩耍,朱某某给彭某某糖吃。此时,谭某某带着3岁大的孙女也来朱某某家玩耍,谭见呆傻女彭后,认为其呆呆傻傻的,不晓得什么事,就开玩笑的对朱某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已被监视居住)说:“你敢日(发生性关系)她吗?”朱某某马上答应:“好”。

  随后,朱某某用糖果引诱智障女彭某某上到自已的床上,对其进行强奸,整个过程谭某某和3岁的孙女都在门口看着。

  彭某某因反抗而发出求救声,恰好被做工回来走到村里的丈夫听到,并寻着声音找到朱某某家,发现妻子彭某某正与朱某某睡在一起,愤怒之下,痛打了彭某某和朱某某,并质问朱某某为什么做出天理不容的事。朱某某讲是谭某某叫他这么做的。此时,谭某某因怕被喊声叫来旁人,已悄悄离开了现场。彭某某的丈夫越想越生气,便于4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完全无性防卫能力。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主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笔者,谭某某在该案中对朱某某的犯罪取到了主要作用,造成朱某某犯罪,谭某某应当按照同案犯论处。并建议广大群众在说话做事时,一定要前思后想,不要作有违法理、道德伦常的建议和玩笑,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的错误,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刑法第29条对教唆犯规定了以下三个处罚原则:一是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的犯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具体讲,对于直接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对于共同犯罪的实施与完成起关键作用的教唆犯,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对于教唆他人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应以从犯处罚;对于被胁迫而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对共同犯罪所起作用较小的,可以按胁从犯处罚。二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三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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