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根据国家财政部政策要求,从今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将正式上调,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户等将成为直接受益者。
在采访中,听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上调后,不少中小、微型企业主显得非常兴奋。在马王堆经营仓储业务的小老板李强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微型企业而言,发展确实困难,由于融资难,资金链成为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现在,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将有力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让利于民的一大惠民政策。记者了解到,其中增值税起征点的上调,使个体纳税人成为直接的受益者。以南湖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王燕为例,她每月收入近5000元,按照此前3%的征收率,每月应缴个税150元,而起征点上调后,将不需要再缴税,每年将节省约1800元。据了解,按照原先的起征点标准,长沙市在起征点以上的应缴税个体户共有3.9万户。
据悉,根据国家重新公布的相关实施细则,湖南省将通过摸底调查后制定详细的执行标准。可以明确,政策实施后,将有效缓解部分企业的税负,一部分个体户不须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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