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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瓜农死亡案二审 郴州中院网络直播23日庭审现场

A-A+2014年4月23日19:57中国法院网评论

  [17:25:1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检察员对上诉人廖卫昌之辩护人所举证进行辨认、质证,有什么意见?

  [17:25:35]

  [公诉人 检察员]:

  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我们在一审起诉时并没有说是用秤砣打死了人,这组证据恰恰说明了检察机关所起诉的事实是清楚的。

  [17:25:52]

  [主持人]:

  审判员陈分别询问了四名上诉人及其他们的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均回答:没有意见。

  [17:26:13]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举证。

  [17:27:03]

  [辩护人 辩护人蔡]:

  我向法庭申请提取本案称杆和称砣的侦察人员出庭做证。

  [17:27:20]

  [审判长]:

  同意辩护人的申请,下面传侦察人员罗某学到庭。

  [17:27:40]

  [审判长]:

  证人罗某文j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

  [17:29:12]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罗某文,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临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住临武县城关镇XX路。

  [17:29:49]

  [审判长]:

  证人罗某文,你与本案或上诉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7:30:24]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没有利害关系。

  [17:30:50]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因作证而遭受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给予法律保护。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以及上诉人的提问。

  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17:31:0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罗某文,以上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证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责要负法律责任。是否听清楚?

  [17:31:48]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听清了。

  [17:32:11]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侦查人员罗某文宣读保证书并签字。

  [17:32:24]

  [审判长]:

  由辩护人询问侦查人员罗某文

  [17:32:54]

  [辩护人 辩护人毛]:

  秤砣和秤杆是否提取?

  [17:33:24]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是我跟另外一名侦查人员提取的

  [17:33:39]

  [辩护人 辩护人毛]:

  秤砣和秤杆是怎么提取?

  [17:33:57]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2013年7月24日在受害人邓正加家里,是在黄细细和邓正加的儿子手上提取的。

  [17:34:17]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你们当时提取的秤杆、秤砣是现场的吗?

  [17:34:41]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当时邓正加的儿子邓XX说秤杆和秤砣就是案发现场的秤杆和秤砣。

  [17:34:55]

  [辩护人 辩护人毛]:

  秤杆的长度是多少?

  [17:35:14]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不记得了。

  [17:35:26]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根据提取笔录,你提取的秤杆是两截,你能确定还有其他部分吗?

  [17:35:42]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应该还有秤杆的尾部没有。

  [17:36:02]

  [辩护人 辩护人毛]:

  询问完毕。

  [17:36:17]

  [主持人]:

  审判员陈分别询问了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均回答:不需要。

  [17:36:36]

  [审判员 审判员陈]:

  检察员是否询问证人?

  [17:37:29]

  [公诉人 检察员]:

  不需要询问。

  [17:37:41]

  [导播 侦查人员罗某学]:

  请侦查人员罗某文退庭。

  [17:38:01]

  [主持人]:

  审判员陈分别询问了四名上诉人和辩护人,是否发表质证意见。均回答:没有意见。

  [17:38:34]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侦查人员罗某文退庭,传侦查人员王某华到庭。

  [17:40:0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证人王X华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

  [17:40:43]

  [审判长]:

  证人王X华,你与本案或上诉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7:42:48]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没有利害关系。

  [17:43:07]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因作证而遭受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给予法律保护。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以及上诉人的提问。

  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17:43:28]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王某华,以上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证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责要负法律责任。是否听清楚?

  [17:43:44]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听清了。

  [17:44:02]

  [审判长]:

  由侦查人员王某华宣读保证书并签字。

  [17:44:20]

  [审判长]:

  由辩护人询问侦查人员王X华。

  [17:44:40]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本案中所涉及的秤砣和秤杆是你与另外一名侦查人员提取的吗?

  [17:45:00]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是的。

  [17:45:18]

  [辩护人 辩护人毛]:

  秤砣和秤杆的来源?

  [17:45:31]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是在2013年7月24日在死者邓正加的家里提取的,是通过黄细细的儿子邓XX提取的。

  [17:45:52]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你们提取的过程?

  [17:46:12]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邓XX说是从其家里卖西瓜的农用车上拿出来的。

  [17:46:24]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是案发现场的秤杆秤砣吗?

  [17:46:41]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这个就不清楚了,因为邓XX自己也不知道。

  [17:46:55]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你提取的秤杆有几截?

  [17:47:10]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两截。

  [17:47:25]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从提取的秤杆上来看,是否可以判断还有其他断掉的秤杆?

  [17:47:40]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这个不好判断。

  [17:47:57]

  [辩护人 辩护人毛]:

  询问完毕。

  [17:48:11]

  [主持人]:

  审判员陈学分别询问了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均回答:不需要。

  [17:48:30]

  [主持人]:

  检察人员也表示不需要发问。

  [17:49:16]

  [审判长]:

  提取秤砣和秤杆后是怎么处置?

  [17:49:49]

  [导播 侦查人员王某华]:

  提取时因为光线比较暗,只是作了粗劣的观察,当时秤杆秤砣上没有明显的痕迹,提取到刑侦队后送检了。

  [17:50:06]

  [审判长]:

  请证人王某华退庭。

  [17:50:20]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下面由检察人员发表质证意见。

  [17:50:43]

  [公诉人 检察员]:

  对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17:50:5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廖卫昌发表质证意见。

  [17:51:12]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没有意见。

  [17:51:2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廖卫昌之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7:51:46]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两人提取秤杆和秤砣是与本案有关联性的,但两人都不能确定所提取秤杆的长度。

  [17:51:58]

  [主持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均表示没有意见。

  [17:52:22]

  [审判长]:

  传鉴定人唐某华到庭。

  [17:52:57]

  [审判长]:

  请证人唐某华介绍基本情况。

  [17:53:37]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公安局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住郴州市北湖区。

  [17:55:05]

  [审判长]:

  证人唐某华,你与本案或上诉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7:55:44]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没有利害关系。

  [17:56:15]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因作证而遭受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给予法律保护。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以及上诉人的提问。

  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17:56:32]

  [审判员 审判员陈]:

  唐x华,以上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证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责要负法律责任。是否听清楚?

  [17:56:52]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听清了。

  [17:57:10]

  [审判长]:

  由市公安局鉴定人员唐x华宣读保证书并签字。

  [17:57:42]

  [审判长]:

  由辩护人对证人发问。

  [17:58:13]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本案的2013年8月15日郴州市法医物证鉴定书是你与谁作出的?

  [17:58:30]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我与吕x。

  [17:58:51]

  [辩护人 辩护人毛]:

  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17:59:07]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对秤砣、秤杆进行了检查。

  [17:59:20]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检查出什么结果?

  [17:59:58]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在受害人的指甲上只检测出其自己的毛发,没有检测到上诉人的。

  [18:00:14]

  [辩护人 辩护人毛]:

  对秤砣和秤杆检验时,是否有明显的生物痕迹(如血迹)?

  [18:00:31]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我们当时通过肉眼没有看到。

  [18:00:4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下面由检察员对证人发问。

  [18:01:04]

  [公诉人 检察员]:

  没有问题要问。

  [18:01:26]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上诉人廖卫昌,你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18:02:21]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不需要。

  [18:02:3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上诉人袁城,你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18:02:55]

  [上诉人 上诉人袁城]:

  不需要。

  [18:03:0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上诉人袁城之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18:03:20]

  [辩护人 辩护人乐]:

  有个问题要问。你们鉴定的秤砣秤杆,当时有没有看到上面有血迹?

  [18:03:33]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我们肉眼没有看到。

  [18:03:53]

  [辩护人 辩护人乐]:

  如果有血迹的话是否可以检测出来?

  [18:04:05]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应该可以。

  [18:04:22]

  [辩护人 辩护人乐]:

  发问完毕。

  [18:04:40]

  [主持人]:

  其他两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需要对证人发问。

  [18:05:33]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你们鉴定的材料是从哪来的?

  [18:06:21]

  [导播 鉴定人唐某华]:

  临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18:06:57]

  [审判长]:

  请鉴定人唐x华退庭,传鉴定人吕x到庭。

  [18:07:14]

  [审判长]:

  下面由检察人员发表质证意见。

  [18:07:47]

  [公诉人 检察员]:

  对两位证的的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18:07:5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廖卫昌发表质证意见。

  [18:08:18]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没有意见。

  [18:08:38]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廖卫昌之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8:09:00]

  [辩护人 辩护人毛]:

  两人提取秤杆和秤砣是与本案有关联性的,但两人都不能确定所提取秤杆的长度。

  [18:09:21]

  [主持人]:

  其他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质证意见。

  [18:09:50]

  [审判长]:

  证人吕x介绍一下基本情况?

  [18:11:33]

  [主持人]:

  庭审已于5点40分左右结束,图文直播继续进行。敬请关注。

  [18:12:06]

  [导播 鉴定人吕x]:

  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唐山市人,郴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18:14:11]

  [审判长]:

  证人吕x,你与本案或上诉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18:14:50]

  [导播 鉴定人吕x]:

  没有利害关系。

  [18:15:34]

  [审判长]: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有权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3.因作证而遭受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给予法律保护。

  4.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辩护人以及上诉人的提问。

  3.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18:15:5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吕x,以上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证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责要负法律责任。是否听清楚?

  [18:16:13]

  [导播 鉴定人吕x]:

  听清了。

  [18:16:28]

  [审判长]:

  由市公安局鉴定人员吕x宣读保证书并签字。

  [18:16:42]

  [审判长]:

  由辩护人对鉴定人发问。

  [18:17:03]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本案中的2013年8月15日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是你跟谁出具的?

  [18:17:30]

  [导播 鉴定人吕x]:

  我跟唐x华。

  [18:18:03]

  [辩护人 辩护人毛]:

  送检的有哪些材料?是要检测什么?

  [18:18:19]

  [导播 鉴定人吕x]:

  秤杆、秤砣以及送检的有上诉人的指甲擦试物等。

  [18:18:46]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有没有在上诉人的指甲擦试物中发现被害人的DNA?

  [18:19:04]

  [导播 鉴定人吕x]:

  没有。

  [18:19:59]

  [辩护人 辩护人毛]:

  秤杆秤砣上是否有检测出被害人的DNA?

  [18:20:17]

  [导播 鉴定人吕x]:

  没有检测出,检测出的是混合基因。

  [18:20:49]

  [辩护人 辩护人毛]:

  对秤砣和秤杆检验时,是否有明显的生物痕迹(如血迹)?

  [18:21:16]

  [导播 鉴定人吕x]:

  没有。

  [18:21:43]

  [辩护人 辩护人毛]:

  发问完毕。

  [18:22:12]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检察员对鉴定人发问?

  [18:22:57]

  [公诉人 检察员]:

  没有问题要问。

  [18:23:17]

  [主持人]:

  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回答不需要。

  [18:23:46]

  [审判员 审判员陈]:

  请鉴定人吕x退庭。下面由检察人员发表质证意见。

  [18:24:34]

  [公诉人 检察员]:

  没有意见。

  [18:25:12]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廖卫昌发表质证意见。

  [18:25:27]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没有意见。

  [18:25:4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廖卫昌之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8:26:15]

  [辩护人 辩护人毛]:

  没有意见。从两鉴定人的证言来看,秤杆秤砣并没有被害人的DNA,上诉人指甲提取物也没有受害人的基因成份,故网络所说的秤砣打死人的是虚假的。

  [18:26:35]

  [主持人]:

  其他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意见。

  [18:26:58]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辩护人继续举证。

  [18:27:36]

  [辩护人 辩护人蔡]:

  第五组证据:本组证据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死者邓正加的亲属向媒体展示的一张廖卫昌胸牌的照片,来源于互联网;第二部分是九幅证据视频的截图,来源于本案案卷材料。

  本组证据证实:邓正加亲属向个别媒体报料和个别媒体所报道的上诉人廖卫昌的工作牌是邓正加临死前拽下的,且一直拿在手中是不实之词。证据清楚表明,上诉人 廖卫昌的工作牌系死者亲属在邓正加倒地后,围攻、殴打廖卫昌时,从廖身上扯下来的。这组证据虽然与本案没有什么关联,但对整个案件来讲是很重要的,当时有 关媒体网络炒作当中出现了很多误区,所以今天的庭审要恢复事实真相。

  [18:28:04]

  [审判员 审判员陈]:

  检察员对上诉人廖卫昌之辩护人所举证进行辨认、质证,有什么意见?

  [18:29:28]

  [导播 检察员]:

  这一组证据从反映的客观事实来看与本案是无关的。

  [18:31:48]

  [主持人]:

  四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

  [18:32:25]

  [审判员 审判员陈]:

  辩护人继续举证。

  [18:33:31]

  [辩护人 辩护人蔡]:

  第六组证据:是法医专家意见书,是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刘良教授根据本辩护人的委托,由其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出具的供法庭参考的意见。

  主要原因在于血管内压力的增加,使得血液从有病变的血管处破裂而该法医专家意见书认证了本案:1、死者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因此血压的增高是自发性病理学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主要原因。

  2、现有材料表明,其生前可以引起血压增高的因素有,情绪激动、精神紧张、饥饿状态、疲劳状态等自身因素。

  3、其头面部损伤程度轻微,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可以排除外伤直接导致蛛网膜下腔脑血管破裂。头面部的轻微外伤只是其中一个程度相对较轻的诱因。

  [18:34:02]

  [审判员 审判员陈]:

  检察员对上诉人廖卫昌之辩护人所举证进行辨认、质证,有什么意见?

  [18:34:27]

  [公诉人 检察员]:

  专家辅助意见书不符合证据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8:34:48]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廖卫昌发表质证意见。

  [18:35:22]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没有意见。

  [18:36:17]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袁城发表质证意见。

  [18:37:04]

  [上诉人 上诉人袁城]:

  没有意见。

  [18:37:24]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袁城之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18:37:40]

  [辩护人 辩护人乐]:

  专家辅助意见书与本案鉴定人所证实的事实是一致的,请法庭予以参考采纳。

  [18:37:56]

  [主持人]:

  其他上诉人及辩护人均表示不发表质证意见。

  [18:38:33]

  [审判员 审判员陈]:

  辩护人继续举证。

  [18:39:07]

  [辩护人 辩护人蔡]:

  举证完毕

  [18:39:20]

  [主持人]:

  审判员先后分别询问了其他三名上诉人和他们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均表示没有。

  [18:39:40]

  [审判员 审判员陈]:

  检察人员就本案的量刑证据进行举证。

  [18:41:10]

  [公诉人 检察员]:

  上面的五组证据已经向法庭出示了。

  [18:41:25]

  [主持人]:

  审判员就量刑方面是否有证据询问了四名上诉人及辩护律师,均回答:没有。

  [18:42:14]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由控辩双方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18:44:23]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现在由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自行辩护。

  [18:44:49]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由我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18:45:06]

  [辩护人 辩护人蔡]:

  辩 护人行使独立辩护权,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肢体接触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 意见及庭审中对鉴定人的发问,充分表明上诉人的行为只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之一,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邓正加是有 过错的,邓正加违规摆摊,是其不幸亡故的起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上诉人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发生冲突的原因不在于城管人员,原因在于死者邓正加,从因果联系上看,被害人“脑部畸形血管破裂”是其死亡的 直接原因,上诉人的行为仅是死亡的间接原因,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伤害致死”的成立条件。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鉴定人庭审时证实邓正加的这种血管畸形也可 能是情绪激动等其他原因造成血管破裂,而并不是本案法医鉴定所说只是因外力作用导致的。

  [18:45:58]

  [辩护人 辩护人蔡]:

  上 诉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伤害行为,一审判决书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1、上诉人的 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主观上并无非法伤害的故意;上诉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伤害行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 诉人“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更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上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伤 害行为”。被害人死亡并非上诉人的行为直接所致,不属于伤害致死。刑法第234条第2款关于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3、上诉 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既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亦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即使认定上诉人有罪,亦应减轻处罚。综上, 上诉人主观上没有伤害邓正加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也不具有非法伤害的性质,且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未预见亦无预见的能力,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或过失 致人死亡罪,一审判决书的定罪量刑均属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详见辩护词)

  [18:46:35]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袁城发表辩护意见。

  [18:46:56]

  [上诉人 上诉人袁城]:

  由我的律师为我辩护。

  [18:47:27]

  [辩护人 辩护人乐]:

  根 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不是共同犯罪。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形成了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事先各被告人是 在执行公务,被告人袁城也清楚的表述是出于制止暴力才过去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袁城打了被害人背部两拳不是事实,袁城并没有殴打被害人,只是与被害人互 拱。被告人袁城在整个过程中是因为被害人动手,其是被动防卫的,在法律上不构成共同犯罪,其去夺秤制止不是共同犯意,夺秤的过程并无任何过错。2、上诉人 袁城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本案来说袁城在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其在被害人拿秤杆戳廖卫昌时只是去制止,其制止的行为并无过错,证人陈国所说 的长得高的那个最凶猛也只是猜测性话语,不能因为其身材高大就认定其是积极殴打者,这些推测性话语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袁城并没有主 动动手,没有连续不计后果的殴打动作,不会构成法律上所判定的伤害。今天的法医出庭也证实了擦挫伤是相当轻微的,且被害人身上的擦挫伤也很有可能是在第一 现场造成的。被害人倒地时袁城并不在现场,当时其被黄细细咬了手臂,只顾看伤口,松开了所抢的秤杆。证人吴五珍的证言也证实有三四个城管队员跟男的拉扯, 有两三个城管队员跟那个女的拉扯,邓正加倒地时袁城是在跟黄细细拉扯。本案的鉴定结论是不完整的,通过今天的鉴定人出庭可以证实,外力作用只是诱因之一, 而不能排除其他的诱因。事实证明被告人袁城松开抢秤之后邓正加并无异常,故邓正加被打到倒地与被告人袁城的行为是无关的。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与受害人 互不相识,被告人当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参与夺秤过程中是被动防卫,在放弃夺秤后与邓正加再无肢体接触,在整个过程中与被害人的头部和胸部无任何接触。 被告人袁城没有希望和放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3、被害人的死亡是一果多因,是意外事件,法医鉴定书可以证实外力作用仅仅是诱因之一,还有很多因素可以 诱发被害人脑血管破裂,如果被害人不是脑血管畸形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从被害人当时的体貌来看也不可能看出被害人体质存在特异的情况。一审判决没有根据各 个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结合事件的客观情况进行认定,是错误的判决。综上,袁城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害人邓正加死亡与袁城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认定袁 城为主犯错误,请求二审宣告袁城无罪。

  [18:48:02]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骆威平自行辩护。

  [18:49:01]

  [上诉人 上诉人骆威平]:

  由辩护人给我辩护。

  [18:49:22]

  [辩护人 辩护人贺]:

  1、 辩护律师首先对死者邓正加表示沉痛的哀悼,并代表被告对死者家属表示诚挚的慰问。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上诉人主观上并无非法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非法伤害行为。3、上诉人更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4、上诉人对被害 人死亡结果,既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亦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5、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即使认定上诉人有罪,亦应减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18:49:54]

  [审判员 审判员陈]:

  由上诉人夏际玉自行辩护?

  [18:50:23]

  [上诉人 上诉人夏际玉]:

  由辩护人辩护。

  [18:50:42]

  [辩护人 辩护人黄]:

  1、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果多因,根据今天鉴定人出庭所陈述的,被害人脑部血管畸形血管破裂的诱因是很多的,外力作用只是诱因之一;2、本案一审定性不当,被告人 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3、被告人夏际玉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并且被告人夏际玉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情节,本案对被告人夏际玉免予刑事处罚较为妥当。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夏际玉自首及时,认罪、悔 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的老婆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夏际玉从轻处罚。(详见辩护词)

  [18:51:09]

  [审判员 审判员陈]:

  下面由检察人员发言。

  [18:51:54]

  [公诉人 检察员]:

  现 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四上诉人的行为都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直接故意且已形成共同的意识和意志。2、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原审判决在综合全案事实和全部情况,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四名上诉人3至1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是客观和公正的。

  [18:52:15]

  [公诉人 检察员]:

  审判长、审判员,廖卫昌等四名上诉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案情简单却情况复杂,案件不大却影响不小,后果严重而教训更为深刻。在本轮发言即将结束的时候,再一次请法庭尽量采纳我们的出庭意见,对廖等四名上诉人依法维持原判。(详见检察员意见书)

  [18:52:45]

  [审判员 审判员陈]:

  就本案的量刑情节,上诉人有无自行辩护意见?

  [18:53:03]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我认为我本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按故意伤害罪来判的话也应当减轻处罚,我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本案是多因一果。

  [18:53:18]

  [上诉人 上诉人袁城]:

  与第一上诉人一样。

  [18:53:38]

  [上诉人 上诉人骆威平]:

  之前并没有预料事情的发生,也没有想到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18:54:00]

  [上诉人 上诉人夏际玉]:

  跟第一上诉人一样。

  [18:54:20]

  [审判员 审判员陈]:

  辩护人刚才在第一轮辩护意见中充分阐明了观点,就本案量刑上还有单独意见吗?

  [18:54:45]

  [辩护人 辩护人毛]:

  即使认定廖卫昌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应该减轻处罚,同时其还有其他酌情从轻的情节。具体的在辩护词中有体现。

  [18:55:05]

  [辩护人 辩护人乐]:

  建议对袁城改判无罪。

  [18:55:27]

  [辩护人 辩护人贺]:

  建议对骆威平判处缓刑。

  [18:55:47]

  [辩护人 辩护人黄]:

  建设对夏际玉判处缓刑。

  [18:56:03]

  [审判长]:

  检察员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意见有无意见?

  [18:56:25]

  [公诉人 检察员]:

  本案中上诉人廖卫昌、骆威平是主犯,本案具有多因一果的情节,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综合考虑。

  [18:56:43]

  [审判长]:

  刚才检察人员,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以及辩护人就本案的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的发表意见和辩论,就争议的焦点也已经发表各自的观点,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再进行第二轮法庭辩论,现在法庭辩论终结。

  [18:57:09]

  [审判长]:

  由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作最后的陈述。

  [18:57:33]

  [上诉人 上诉人廖卫昌]:

  我们是在正常的执法中小小的冲突导致瓜农的死亡,我们表示万分悲痛,恳请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公正判决。

  [18:58:09]

  [上诉人 上诉人袁城]:

  本案的发生我表示对死者家属表示深刻的歉疚,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18:58:29]

  [上诉人 上诉人骆威平]:

  首先向死者家属表示歉疚,对事情的结果也是没有预料,我也愿意接受处罚,请求法庭给我重新作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罚。

  [18:58:47]

  [上诉人 上诉人夏际玉]:

  在这次执法中我们都没有预料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对死者表示默哀,对死者家属也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18:59:04]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五分钟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8:59:39]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9:00:23]

  [审判长]:

  经合议庭合议,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相关证据需进一步核实,本案将择日宣判,宣判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司法警察将上诉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押回看守所羁押。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9:01:23]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9:02:22]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9:02:55]

  [主持人]:

  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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