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3日电 备受关注的湖南二审将于今日上午8时30分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此前的一审中,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
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消息称,“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
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
7月20日上午,临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对“7.17”事件中涉案的该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邝亚平、夏际玉、杨连祥、袁城、骆威平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进一步调查事件真相。
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12月27日,廖卫昌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4名城管工作人员均获刑。被告人廖卫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3年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与邓正加夫妇发生争执,因邓正加妻子黄某谩骂行政执法人员,且邓正加用秤杆戳向廖卫昌,四被告便上前对邓正加进行殴打,诱发邓正加小脑与脑干桥延沟交汇处畸形血管破裂,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廖卫昌、袁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骆威平、夏际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
鉴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结合四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对廖卫昌予以从轻处罚,对袁城、骆威平、夏际玉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