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彰显自信,唐慧最终胜诉
自受理唐慧上诉后,省高院当即在官方微博上即时公开了庭审前有关信息,对包括开放媒体记者旁听报名、庭审前诉讼参与人和媒体等入场等情况均作了微博播报。
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审开庭还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双方当事人和唐慧的4名亲友外,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 台、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环球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8家中央媒体15名记者,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东方早报等11家省外媒体12名记 者,香港文汇报、日本广播协会等4名境外国外媒体记者以及省内湖南日报等14家媒体19名记者参加庭审旁听。40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 公众代表等200余人也参加了当天的旁听庭审。在7月15日上午9时的公开宣判现场,几天前提交报名的所有境内外媒体的50余名记者还被允许携带摄像录音 器材进入现场摄录。公开透明的做法,受到多数网友的肯定,彰显出司法自信。法律界人士称,这体现了一种司法新气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州市劳教委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省高院宣判时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唐慧多次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 社会正常秩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其撤销的法定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 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永州市劳教委以撤销的理由是出于人文关怀,决定不予赔偿,于法无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后,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其 撤销效力追溯至行政执法行为作出之日。故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从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 唐慧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要求永州市劳教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其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省高院还认为,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 理方式明显不当,给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唐慧要求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二审庭审中,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已向唐慧赔礼道歉,故对此项诉讼请求可视为已经履行。
基于此,省高院最终作出了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决。
面对终审判决,唐慧显得非常平静:“判决还算公正,这个事应该已经划上一个句号了。”
唐慧的律师认为,这个结果对唐慧本人是一个比较大的安慰,之后她可以回归到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