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彰显司法自信
本报记者 张斌
7月15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上诉人唐慧与被上诉人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唐慧胜诉。唐慧一案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自信。而审理过程中司法公开的“可圈可点”,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唐慧被劳教引发社会持续关注
2006年10月,永州发生一起“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受害者之母唐慧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并获得经济赔偿。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有2名被告人获一审、二审死刑判决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4名被告人获无期徒刑,1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缠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劳动教养1年6个月。唐慧不服,向湖南省劳教委请复议。同年8月10日,省劳教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
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唐慧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 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决定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 的劳动教养决定。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唐慧已经实施的9天劳动教养失去了法律依据。 2012年11月3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对唐慧不予赔偿。
唐慧不服,于2013年1月23日向永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63.85元,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永州市中院4月12日一审当庭驳回了唐慧的行政赔偿请求。
2013年4月30日,唐慧邮寄出行政上诉状,向省高院提出上诉。5月,省高院受理该上诉案。